\n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PRC)農民專業合作社Law\n第二條本法所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使用者在農戶承包經營的基礎上自愿聯合,\n第三條農民專業合作社主要為會員服務,開展下列一項或多項業務:\n(1)農業生產資料購買和使用;\n(2)農產品的生產、銷售、加工、運輸、儲存及其他相關服務;\n(3)鄉村民間工藝品及產品、休閑農業及鄉村旅游資源的開發與管理;\n(4)與農業生產經營相關的服務,如技術、信息、設施建設和運營等,農村合作社是農民自愿組成的協會,是a農業合作社運動。
法律分析:1。它是政府和成員之間的橋梁;2.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重要組織形式;3.農民利益表達的有效渠道;4.參與農產品國際貿易的組織保障;5.推進農村民主管理的重要載體;6.刺激經濟發展,解決發展資金短缺。\n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PRC)農民專業合作社 Law \n第二條本法所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使用者在農戶承包經營的基礎上自愿聯合,\n第三條農民專業合作社主要為會員服務,開展下列一項或多項業務:\n (1) 農業生產資料購買和使用;\n (2)農產品的生產、銷售、加工、運輸、儲存及其他相關服務;\n (3)鄉村民間工藝品及產品、休閑農業及鄉村旅游資源的開發與管理;\n (4)與農業生產經營相關的服務,如技術、信息、設施建設和運營等。
農村合作社是農民自愿組成的協會,是a 農業合作社運動。\n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同于企業法人、社會團體和行政機關,有其獨特的政治和法律性質。\n農村合作社出生于上個世紀。是一切生產資料(土地、大農具、耕畜)歸集體所有,農民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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