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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石油天然氣保護條例,新建電氣化鐵路跨越穿越石油天然氣管道的相關要求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22 11:23:35 編輯:成都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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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建電氣化鐵路跨越穿越石油天然氣管道的相關要求

與鐵路平行埋設或架設的輸送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和可燃氣體管道,與鄰近鐵路的路堤坡腳、路塹塹頂、橋梁外側、隧道中心線兩側,鐵路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米。
液化石油氣成分只要是丙烷、丙烯,天然氣主要是甲烷,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相比氧氣的耗量比較多所以要減小通風或者增大天然氣量。至于管道煤氣成分主要是氫氣和一氧化碳。

新建電氣化鐵路跨越穿越石油天然氣管道的相關要求

2,違反規定破壞管道設施或者盜竊哄搶管道輸送的石油天然

c 《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 《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破壞管道設施或者盜竊、哄搶管道輸送的石油、天然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c 《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再看看別人怎么說的。

違反規定破壞管道設施或者盜竊哄搶管道輸送的石油天然

3,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監督與管理暫行規定的第六章 管道檢測

第三十三條 從事石油管道技術檢測檢驗的單位必須取得國務院石油工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相應資質,并對其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石油企業有權選擇檢測檢驗單位,任何部門不得為石油企業指定檢測檢驗單位。第三十四條 石油管道應當定期進行全面檢測。新建石油管道應當在投產后3年內進行檢測,以后視管道運行安全狀況確定檢測周期,最多不超過8年。第三十五條 石油企業應當定期對石油管道進行一般性檢測。新建管道必須在1年內檢測,以后視管道安全狀況每1至3年檢測1次。第三十六條 石油企業對檢測不合格或存在隱患的管道路段,應當立即采取維修等整改措施,以保證管道運行安全。第三十七條 石油企業應當建立石油管道檢測檔案,原始數據及數據分析結果應當妥善保存。

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監督與管理暫行規定的第六章 管道檢測

4,工程上的人在地下鋪設管道上面有建筑物他們說不給賠償這是真的

對建筑有損壞是肯定要賠的,地下管線鋪設一般都屬于市政工程(有的是私人房自己接)。很少會從房子下過的
管道上方不能有建筑。依據:《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 第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危及管道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移動、拆除、損壞管道設施以及為保護管道設施安全而設置的標志、標識; (二)在管道中心線兩側各5米范圍內,取土、挖塘、修渠、修建養殖水場,排放腐蝕性物質,堆放大宗物資,采石、蓋房、建溫室、壘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三)在管道中心線兩側或者管道設施場區外各50米范圍內,爆破、開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構筑物工程; (四)在埋地管道設施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機動車輛或者在地面管道設施、架空管道設施上行走; (五)危害管道設施安全的其他行為。

5,居民燃氣管道經過學校向哪些單位打報告

你說呢...
天然氣主管道通過居民區相關事項由地方根據《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辦法》制定實施辦法?!  渡綎|省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辦法》規定,埋地石油管道與居民區的安全距離不得少于15米,天然氣、成品油管道與居民區的安全距離不得少于30米?!  妒吞烊粴夤艿辣Wo辦法》第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危及管道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移動、拆除、損壞管道設施以及為保護管道設施安全而設置的標志、標識;  (二)在管道中心線兩側各5米范圍內,取土、挖塘、修渠、修建養殖水場,排放腐蝕性物質,堆放大宗物資,采石、蓋房、建溫室、壘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三)在管道中心線兩側或者管道設施場區外各50米范圍內,爆破、開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構筑物工程;  (四)在埋地管道設施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機動車輛或者在地面管道設施、架空管道設施上行走;  (五)危害管道設施安全的其他行為。

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3號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第二章

《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補充解釋 目前,我國經濟發展對油氣資源的需求持續增長,油氣管道安全運營已為各界廣泛關注。受利益的驅使,管道被打孔盜油盜氣、違章占壓等引起的安全問題日益突出,嚴重威脅輸油、氣管道的安全。現階段,我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的法律依據主要為2001年8月2日國務院頒布的《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2002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對涉油犯罪出臺的司法解釋。但隨著經濟和管道建設的發展,《條例》不夠細化,可操作性不強,某些關鍵術語界定不明確等缺陷也逐漸暴露出來,并直接影響到法律效力和管道保護效果。本文結合集團公司目前開展的清理管道占壓工作及對《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有關條款進行解釋涉及的有關問題進行分析,提出建議。 建議增補《條例》第十五條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禁止危及管道設施的活動,是判定第三方行為是否違反《條例》的重要依據,同時也是關注的焦點和爭議比較大的部分。其中第二、三條款中“大宗物資、深根植物、大型建筑物、構筑物”等術語由于沒有明確定義,在管道保護和專項整治工作中經常出現對術語的理解不同而產生分歧。此外,第十五條沒有具體明確適用范圍,管道安全距離內采礦、挖沙等行為也沒有包括在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中。建議第十五條增加如下內容: 1.本條款規定的管道中心線兩側各5米至50米的安全控制范圍,是適用于管道設施的安全控制范圍,新建管道設施的規劃、建設和運營,在采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后,不受此限。 2.本條款第五項規定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其他行為,包括在管道中心線兩側及下方或者管道設施場區周圍及下方各50米范圍內開礦、采掘。 三個術語解釋建議 大型建筑物、構筑物 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構)筑物,即加油站、加氣站、儲油(氣)罐、易燃易爆品倉庫等危險化學品、腐蝕性物質生產、存儲場所;性質重要、人員密集、發生事故后損失大、影響大、傷亡大的公共建筑物及綜合性建筑物,如影劇院、俱樂部、醫院、辦公樓、文化中心、養老院、學校、托兒所等;建筑面積超過300平方米的商場、超市、郵政所、儲蓄所、飲食店等商業活動場所;高度超過24米的兩層及兩層以上的廠房、庫房等工業建筑;四層以上(不計地下室層數)的民用住宅,或戶數在50戶以上的人口聚居地;以及總建筑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構)筑物。 大型建筑物、構筑物的判定在專項整治工作中經常出現爭議,有必要對其進行解釋定義。解釋既應考慮到油氣管道輸送介質易燃易爆的特殊性,同時也應符合相關法規、標準和慣例,不能過于“嚴厲”,否則適得其反,影響實際執行效果。解釋主要參考了《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37-87)第1.0.5條對“民用建筑高度與層數的劃分”規定中“住宅建筑按層數劃分為1~3層為低層;4~6層為多層,7~9層為中高層;10層以上為高層”以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1997版)附錄中名詞解釋部分“高層工業建筑是指高度超過24m的兩層及兩層以上的廠房、庫房;重要的公共建筑是指性質重要、人員密集、發生火災后損失大、影響大、傷亡大的公共建筑物,如省、市級以上的機關辦公樓,電子計算機中心,通訊中心以及體育館、影劇院、百貨樓等;商業服務網點是指建筑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的百貨店、副食店及糧店、郵政所、儲蓄所、飲食店、理發店、小修門市部等公共服務用房”等術語解釋。 深根植物 是指包括喬木、灌木或其他根系深達管道埋設部位、損壞管道防腐涂層的植物。 植物影響管道保護的因素主要有兩方面,一是植物的根系(主要為深度),一是植物的外形(包括高低、面積等)。植物的根系不斷深入地下會逐漸穿透管道防腐涂層,嚴重時可造成管道腐蝕泄漏;粗壯、高大的植物也會給管道搶維修、檢測等造成影響。 根據根系在土壤中的分布情況,植物分深根性和淺根性植物。一般來說,深根性植物為根系垂直向下生長的植物,如棉花、落花生、黃麻等,在灌溉良好的地區,棉花的主根可深達2米以上,甚至3米;紫花苜蓿在排水良好的疏松的土壤中可深入地層9米以上,而管道通常埋地為0.8—1.2米(管頂至地表高度)。一般淺根性植物的根系分布在較淺的土層,且向四周呈水平方向擴展,如洋蔥根系深0.5米左右。 此外,植物按莖的質地來分為木本植物和草本植物,木本植物的莖木質化,一般堅硬或直立、壽命長,能多年生長,根系發達,包括喬木、灌木等。喬木樹體高大,通常高5米以上,如槐樹、楊樹、松樹等;灌木樹體矮小,大都叢生,如丁香、連翹、夾竹桃等。草本植物的莖屬草質的,莖、枝柔軟,植株較小,多數為一年生、二年生的植物,如水稻。 油氣管道上方杜絕種植植物,既不現實,也不符合科學常識,同時也有悖我們管道企業提出的“綠色管道”的口號。因此,一般如淺根性、草質性植物在管道回填后可恢復種植,但粗壯高大的喬木、叢生的灌木以及其他根系較深的深根性植物則應禁止在管道上方種植。 大宗物資 是指2噸及以上的人力或簡單起重機械不能整體移動的物體。 大宗物資的臨時占壓,也會影響到管道安全。目前,對大宗物資的定義主要根據管道維搶修經驗判定,這也是管道保護工作中約定俗成的概念。 通過理論研究和采用改良壕溝法現場調查表明,在西南地區管道埋深在80cm以下,地面人工種植經濟林木根系不會對瀝青涂層保護性能造成影響,管道埋深在100cm以下,林木根系不會對瀝青涂層保護性能造成影響。同時通過大量的挖坑調查,得出了:管道距深根植物的安全距離和安全埋深不能一刀切,初步提出了深根植物的定義,應視樹種情況而定的驗證結論。 我們認為在一般情況下管線的安全埋深為100 cm 左右,其范圍應在80 cm~100 cm ,管線兩側的深根植物與管線的安全水平距離為300 cm。由于不同植物根系對管線造成影響(危害) 的物理化學機理還待進一步研究,為此建議管線在質地松軟的土壤中要考慮適當放大安全深度和安全間距;在安全深度和安全間距均無法保證的地點,最好對管線采取巖石墊層保護[4 ] 或對管線外壁采取聚乙烯膜包裹的措施對管線進行保護。
第二章 管道設施的保護 第十條 管道企業負責其管道設施的安全運行,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按照國家管道設施工程建設質量標準設計、施工和驗收; (二)對管道外敷防腐絕緣層,并加設陰極保護裝置; (三)管道建成后,設置永久性標志,并對易遭車輛碰撞和人畜破壞的局部管道采取防護措施,設置標志; (四)嚴格執行管道運輸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章制度; (五)對管道設施定期巡查,及時維修保養; (六)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向管道設施沿線群眾進行有關管道設施安全保護的宣傳教育; (七)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管道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 第十一條 管道設施發生事故時,管道企業應當及時組織搶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撓、妨礙搶修工作。 第十二條 管道泄漏和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業負責回收和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據為己有。 第十三條 管道企業對其使用的經依法征用的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當地農民在征得管道企業同意后,可以在征地范圍內種植淺根農作物,但管道企業對在管道巡查、維護、事故搶修過程中造成農作物的損失,不予賠償。 第十四條 管道企業可以根據需要配置專職護線員或者聘任兼職護線員。 第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危及管道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移動、拆除、損壞管道設施以及為保護管道設施安全而設置的標志、標識; (二)在管道中心線兩側各5米范圍內,取土、挖塘、修渠、修建養殖水場,排放腐蝕性物質,堆放大宗物資,采石、蓋房、建溫室、壘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三)在管道中心線兩側或者管道設施場區外各50米范圍內,爆破、開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構筑物工程; (四)在埋地管道設施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機動車輛或者在地面管道設施、架空管道設施上行走; (五)危害管道設施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在管道中心線兩側各50米至500米范圍內進行爆破的,應當事先征得管道企業同意,在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進行。 第十七條 穿越河流的管道設施,由管道企業與河道、航道管理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安全保護范圍,并設置標志。 在依照前款確定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除在保障管道設施安全的條件下為防洪和航道通航而采取的疏浚作業外,不得修建碼頭,不得拋錨、拖錨、掏沙、挖泥、炸魚、進行水下爆破或者可能危及管道設施安全的其他水下作業。

7,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有哪些細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燃氣的安全管理,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燃氣,是指供給城市中生活、生產等使用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煤制氣、重油制氣)等氣體燃料。 第三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使用以及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燃氣用具的生產,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根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部負責管理全國城市燃氣安全工作,勞動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安全監察,公安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消防監督。 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勞動(安全監察)、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共同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高度重視燃氣安全工作。 第六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指定一名企業負責人主管燃氣安全工作;并設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車間班組應當設立群眾性安全組織和安全員,形成三級安全管理網絡。 單位用戶應當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專人負責。 第七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規定及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 第二章 城市燃氣工程的建設 第八條 城市燃氣廠(站)、輸配設施等的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選址審查時,應當征求城建、勞動、公安消防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按照國家或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的標準、規范、規定進行。審查燃氣工程設計時,應當有城建、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參加,并對燃氣安全設施嚴格把關。 第十一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施工必須保證質量,確保安全可靠。竣工驗收時,應當組織城建、公安消防、勞動等有關部門及燃氣安全方面的專家參加。凡驗收不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通氣作業,必須有嚴格的安全措施,并在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督配合下進行。 第三章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和輸配 第十三條 城市燃氣生產單位向城市供氣的壓力和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無臭燃氣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加臭處理。在使用發生爐、水煤氣爐、油制氣爐生產燃氣及電捕焦油氣時,其含氧量必須符合《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十四條 對于制氣和凈化使用的原料,應當按批進行質量分析;原料品種作必要變更時,應當進行分析試驗。凡達不到規定指標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所采用的各類鍋爐、壓力容器和氣瓶設備,必須符合勞動部門頒布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按要求辦理使用登記和建立檔案,并定期檢驗;其安全附件必須齊全、可靠,并定期校驗。 凡有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的城市,必須設置液化石油氣瓶定期檢驗站。氣瓶定期檢驗站和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驗收運行。氣瓶定期檢驗工作不落實的充裝單位,不得從事氣瓶充裝業務。氣瓶定期檢驗站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氣瓶檢驗工作。 第十六條 城市燃氣管理和容器在投入運行前,必須進行氣密試驗置換。在置換過程中,應當定期巡回檢查,加強監護和檢漏,確保安全無泄漏。對于各類防爆設施和各種安全裝置,應當進行定期檢查,并配備足夠的備用設備、備品備件以及搶修人員和工具,保證其靈敏可靠。 第十七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系統的動火作業應當建立分級審批制度,由動火作業單位填寫動火作業審批報告和動火作業方案,并按級向安全管理部門申報,取得動火證后方可實施。 在動火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點周圍采取保證安全的隔離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單位應當按照設備的負荷能力組織生產、儲存和輸配。 特殊情況確需強化生產時,必須進行科學分析和技術驗證,并經企業總工程師或技術主管負責人批準后,方能調整設備的工藝參數和生產能力。 第十九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管理部門必須制定停氣、降壓作業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氣、降壓的審批權限、申報程序以及恢復供氣的措施等,并指定技術部門負責。 涉及用戶的停氣、降壓工程,不宜在夜間恢復供氣。除緊急事故外,停氣及恢復供氣應當事先通知用戶。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上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確需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時,必須符合城市燃氣設計規范及消防技術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凡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進行施工,有可能影響管道及設施安全運營的,施工單位須事先通知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經雙方商定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過程中,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根據需要進行現場監護。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嚴禁明火,保護施工現場中的燃氣管理及設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對燃氣管道及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發現管道和設施有破損、漏氣等情況時,必須及時修理或更換。 第四章 城市燃氣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城市燃氣必須向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提出申請,經許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用戶檔案,與用戶簽訂供氣、使用合同協議。 第二十四條 使用城市燃氣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增加安裝供氣及使用設施時,必須經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批準。 第二十五條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必須制定用戶安全使用規定,對居民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檢修,并提供咨詢等服務;居民用戶應當嚴格遵守安全使用規定。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對單位用戶要進行安全檢查和監督,并負責其操作和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 第二十六條 使用燃氣管道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改、遷、裝燃氣設施和用具,嚴禁在臥室安裝燃氣管道設施和使用燃氣,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使用燃氣。 第二十七條 用戶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熱和摔、砸、倒臥液化石油氣鋼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殘和拆修瓶閥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換檢驗標記或瓶體漆色。 第五章 城市燃氣用具的生產和銷售 第二十八條 城市燃氣用具生產單位生產實行生產許可制度的產品時,必須取得歸口管理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其產品受頒證機關的安全監督。 第二十九條 民用燃具的銷售,必須經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檢測中心(站)進行檢測,經檢測符合銷售地燃氣使用要求,并在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城市燃氣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下方可銷售。 第三十條 凡經批準銷售的燃氣用具,其銷售單位應當在銷售地設立維修站點,也可以委托當地城市燃氣經營單位代銷代修,并負責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氣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對專業維修人員進行考核。 第三十一條 燃氣用具產品必須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說明書,重點部位要有明顯的警告標志。 第六章 城市燃氣事故的搶修和處理 第三十二條 城市燃氣事故是指由燃氣引起的中毒、火災、爆炸等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后,必須立即切斷氣源,采取通風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報告。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對于重大事故,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和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并立即切斷氣源,迅速隔離和警戒事故現場,在不影響救護的情況下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控制事故發展。 第三十四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必須設置專職搶修隊伍,配齊搶修、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訊設備等,并預先制定各類突發事故的搶修方案,事故發生后,必須迅速組織搶修。 第三十五條 對于城市燃氣事故的處理,應當根據其性質,分別依照勞動、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于重大和特別重大的城市燃氣事故,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盡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勞動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并向上報告。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于維護城市燃氣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 對于破壞、盜竊、哄搶燃氣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違章設施和要求違章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九條 對于違反規定第二十一條、二十四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責令恢復原狀,對于屢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氣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可以報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采取暫停供氣的措施,以確保安全。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已經2010年10月19日國務院第12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文章TAG:成都市石油天然氣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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