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清算收入是指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減去資產凈值后的余額,清算費用和相關稅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商業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企業的可實現價值總額或交易價格,扣除資產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為清算收入,主要區別是:清算收入is清算企業應納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清算收入是指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減去資產凈值后的余額,清算費用和相關稅費。企業所得稅處理清算包括以下內容:(1)各項資產按照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二)確認清理債權債務的利得或損失。(三)變更持續經營會計原則,對預提或遞延的費用進行處理;(4)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收益;(5)計算繳納清算所得稅;(六)決定可分配給股東的剩余財產和應付股利。清算收益=企業全部資產的可實現價值或交易價格-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 債務清償損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其中債務清償損益=債務的計稅基礎-債務的實際償還額,公式中相關稅費為-0。
Q: 清算收益和剩余資產有什么區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商業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企業的可實現價值總額或交易價格,扣除資產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為清算收入。第五條規定: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扣除/123,456,789-0/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賠償,結清/123,456,789-0/所得稅等稅款和以前年度所欠稅款,清償企業債務,按照規定計算可分配給受益人的剩余資產。主要區別是:清算收入is 清算企業應納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清算企業剩余資產是可以分配給股東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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