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困難證明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特困戶救助證、農村五保供養證等證件以及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材料。
3、合理性審查
主要審查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和其他材料。主要是一些能夠證明案情,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需要獲得法律援助的材料。
三、決定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援助的決定;決定援助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員。法律援助人員接受指派后,其所在機構應當與受援人簽訂法律援助協議。
法律援助機構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申請事項和請求或者相對人不明確、申請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構受理范圍、超過時效規定等情形,應當作出不予援助的決定,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不予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同級司法行政部門申請重新審查,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前大多數人對于法律援助還并不了解,這種情況下其實我們可以到司法部門進行一定的了解,如果對于申請法律援助不懂的話,可以到其中進行詢問,不過最好的方式還是自身能夠在申請之前對法律援助辦理流程有所了解,這樣的話才能做好相應的準備,不至于在此浪費時間。
4. 民事法律援助范圍和條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促進和規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獲得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
第三條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條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地方律師協會應當按照律師協會章程對依據本條例實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協助。
第五條 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機構。
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條 律師應當依照律師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接受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 國家鼓勵社會對法律援助活動提供捐助。
第八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條 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有關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法律援助范圍
第十條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一條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第十二條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