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將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援助工作在我國已開展40多年,面對新時代的新任務、新要求,也存在服務供給不足、資源分配不均、覆蓋范圍偏窄、保障不充分、質量不高和便民措施不健全等問題。
????“為了適應新時代的需要,必須針對現實存在的問題,通過制定法律援助法,作出有針對性的法律規定,進一步拓寬法律援助方式、擴大法律援助范圍、提高保障水平、加強質量管理、提供便捷化措施等,從而更好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需求,在更大范圍通過更多形式,為人民群眾獲得及時便利、優質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務提供法治保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主任郭林茂在20日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法律援助法草案提請初次審議時有61條,經過修改完善增至71條。郭林茂說,之所以作大量修改完善,特別是增加相關內容,主要是為了充分體現法律援助法是社會法的特征,法律援助制度是國家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組成部分。
????郭林茂指出,通過完善法律制度,努力實現兩個目的:讓符合條件的更多力量有更多渠道和形式參與法律援助,更有積極性地開展法律援助工作;讓更多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更便利地享受更有質量的法律援助服務。
一是激發更高積極性提供法律援助
????以往法律援助大多是司法行政部門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指派律師或者安排本機構人員,為符合條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渠道相對單一、力量較為有限。
對此,法律援助法進一步拓寬了提供法律援助的渠道,動員更多力量參與,大致明確了三個渠道:司法行政部門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或者安排本機構具有律師資格或者法律執業資格的工作人員提供法律援助;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團組織參照本法規定開展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志愿者包括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員和法學專業學生,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個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不同渠道的法律援助工作,都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的法律服務需求是多方面的,有的關于訴訟事項,還有許多關于非訴訟事項。
郭林茂說,法律援助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多種形式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這些形式包括: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刑事辯護與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的訴訟代理及非訴訟代理,值班律師法律幫助,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代理,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形式。需要說明的是,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形式,主要是為以后或者地方探索拓展新的形式提供空間。
????法律援助經費少、補貼標準低、社會支持力度不足等等,都是影響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人員以及社會各方面開展法律援助積極性的痛點、難點問題。
????為此,法律援助法直面問題作出三方面規定:明確政府財政保障。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律援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基本公共服務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法律援助相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建立動態調整機制。采取鼓勵措施。包括: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依法通過捐贈等方式為法律援助事業提供支持;對符合條件的,給予稅收優惠;對在法律援助中作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明確補貼標準。包括:應當及時向法律援助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補貼;補貼標準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務類型、承辦成本等確定,并實行動態調整;法律援助補貼免征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二是保障更多公民獲得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法落實中央有關文件精神,擴大法律援助范圍,主要從三個方面保障更多公民獲得法律援助:
努力實現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包括: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于未成年人、有關殘疾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死刑復核案件被告人、缺席審判案件的被告人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其他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