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的代理的事項是有范圍的。2003年7月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法律援助條例》規定,公民對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但是限于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的。
公民可以就以上款項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另外,刑事訴訟中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的限于下列情形: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還有,條例規定在有些情況下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例如,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3. 法律援助事項范圍
一、申請
(一) 當事人僅就相關問題進行法律咨詢,可以通過撥打12348法律服務咨詢熱線、寫信、網絡咨詢或上門咨詢等方式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法律援助機構設有專門的服務窗口進行接待,對公民提出的相關法律問題予以專業的解答。
當事人想得到更進一步的法律援助服務,如代擬法律文書、代理、辯護等須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經法律援助機構審查認為符合法定的要件后,才會作出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
(二)一般情形下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可以向有關義務人所在地或者辦案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申請人向兩個以上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的,由最先收到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法律援助機構之間因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司法行政部門指定受理。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執行過程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三)申請需提交的材料:
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如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法律援助申請表。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轉交申請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代為填寫;
2、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申請代理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3、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狀況證明表或法律、法規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能夠證明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困難的證件、證明材料的;
4、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狀況證明表應當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蓋公章。
(四)申請的形式:
一般情況下,申請法律援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填寫申請表;如果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接待人員代為填寫。
二、審查
收到法律援助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后,主要審查三個方面:申請的事項是否屬于法律援助范圍、是否符合經濟困難標準以及申請是否具有合理的根據。
1、事項范圍審查
確認所申請的事項是否屬于法律援助事項范圍。以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的規定,湖南省法律援助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所列事項為依據,從申請人提供的與案情有關的材料中進行判斷。
2、經濟困難條件審查
(1)經濟困難標準
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公民經濟困難標準,各地可參照市州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倍執行。
(2)經濟困難證明
經濟困難證明是指法律援助機構用來審查和確定申請人是否符合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據材料和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