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被撤銷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第二十四條 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在案件結案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復印件以及結案報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前款規定的結案材料后,應當向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
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參考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據需要調整。
第二十五條 法律援助機構對公民申請的法律咨詢服務,應當即時辦理;復雜疑難的,可以預約擇時辦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一)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絕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三)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財物,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違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門予以沒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拒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業整頓的處罰。
第二十八條 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二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有前款第(二)項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違法所得的財物,可以并處所收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按照律師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法律援助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3年9月l日起施行。
5. 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有哪些
法律援助可以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申請法律援助的方法: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2、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4、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主要范圍是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訴訟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公證證明,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民事行政類法律援助的范圍1、請求國家賠償的;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 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因勞動關系請求經濟補償、賠償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7、因身體遭受嚴重損害請求賠償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要求變更或者解除收養、監護關系的;
9、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對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離婚的;
10、因使用偽劣農藥、化肥、種子及其他農資產品造成嚴重經濟損失請求賠償的;
6. 法律援助適用范圍
法律援助范圍:1、刑事案件的代理和指定辯護;2、請求給付贍養費、撫育費、撫養費的法律事項;3、除責任事故外,因公受傷害請求賠償的法律事項等。條件:1.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需要幫助;2.確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等。盲、聾、啞和未成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法律依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一條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第十二條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7. 民事法律援助的條件
《法律援助條例》規定·,個人申請法律援助需要具備的條件是:
1、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確需法律幫助;
2、受援人確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部分或全部法律服務費用。其中,農村的屬社會救濟對象;城鎮的其家庭成員收入不超過市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線,且無其他經濟來源
3、申請事項符合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 所謂受案范圍 《法律援助條例》第二章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公民有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或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ǘ┱埱蠼o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ㄋ模┱埱蠼o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ㄆ撸┓缸锵右扇嗽诒粋刹闄C關第一次詢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ò耍┕V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ň牛┳栽V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十)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ㄊ唬┍桓嫒耸敲ぁ⒚@、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