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方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項目名稱、立項批件、招標方式、初步設計概算、招標規模、標段劃分、評標辦法、價格信息和擬邀請投標單位及原因等其它事項。
第二十九條 招標文件一般包括的內容如下:
(一)招標項目的基本概況,資金來源的實際情況及項目的審批情況,對投標單位的資信、資質要求;
(二)編制投標文件所需的技術資料和規格、設計要求等;
(三)交貨、竣工或者提供服務的期限、質量等級要求;
(四)投標報價要求及其計算方法、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要求;
(五)投標書的編制要求及其送達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投標文件格式及投標有效期;
(六)開標時間、地點和評標依據、標準、程序、方法等;
(七)其它必要事項。
第三十條 招標方案的審批
所屬各單位一般項目的招標方案由招標領導小組審批,其范圍是: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上的;
(二)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50萬元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80萬元以上的;
(四)室內裝飾裝修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70萬元以上的;
(五)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本條第(一)、(二)、(三)、(四)款規定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重大項目的招標方案須上報集團公司批準,其范圍是:
(一)土建工程項目合同估算金額1億元以上;
(二)安裝工程項目合同估算金額(含材料費用)1億元以上;
(三)重大規劃、技術引進項目合同估算金額3000 萬元以上;
(四)民用建筑設計項目合同估算金額2000 萬元以上,
(五)工業裝置設計項目合同估算金額5000 萬元以上;
(六)設備招標采購合同估算金額2000萬元以上/臺.套;
(七)裝飾裝修工程單項合同估算金額(含材料費用)5000萬元以上;
(八)信息工程建設項目單項項目合同估算金額5000 萬元以上;
(九) 工程監理項目單項合同估算金額2000萬元以上;
(十)保險業務項目單項合同估算金額1000萬元以上;
(十一)采用EPC/PC 方式建設的項目,土建工程項目和安裝工程項目合同估算金額(含材料費用)3億元以上。
第六章 招 標
第三十一條 招標項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方可組織實施:
(一)已列入招標單位年度投資計劃或財務預算安排,初步設計及概算已批復,資金已落實的新建項目;
(二)基礎設計已審查,招標所需的技術標準、設計圖紙等技術文件已經確定;
(三)已列入招標單位年度技改、技措、大修計劃或預算安排的生產所需的設備、材料。
第三十二條 對工程進度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所需長周期設備和對基礎設計編制有影響的建設項目設備,要在基礎設計審查前啟動訂貨工作的,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該設備所涉及的工藝參數和設備設計文件到達基礎設計深度,并確保在項目基礎設計審查時不再發生變化;
(二)完成相關工藝包審查;
(三)編制完成設備詢價書文件和技術規格書。
具備以上條件后,建設單位負責對擬訂長周期設備和影響基礎設計編制的設備進行審查,根據審查結果及設計單位出具加蓋公章的長周期設備清單和設備概算,報項目審批部門批復后,方可進入招標程序。
第三十三條 招標單位須科學、合理劃分標段,不得利用劃分標段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單位,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
第三十四條 招標項目不得以下列行為之一,設置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單位或者投標。
(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單位或者投標單位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單位或者投標單位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單位或者投標單位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單位或者投標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