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投標單位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單位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
(七)投標單位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八)經評審如果評標小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全部投標。
第五十條 評標小組和監督小組在每次評標活動結束后及時向招標辦分別提交評標報告和監督報告。
第五十一條 項目單位招標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定中標結果;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布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公示期間,如有投訴,監督小組、相關單位或部門予以調查處理;無投訴公示期滿后,向中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在招標文件要求中標單位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單位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高于中標合同額的10﹪。
第五十二條 中標項目可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招標單位書面同意,可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與具有相應資格條件的企業,分包方不得再次分包。總承包方與分包方承擔連帶責任。
中標單位不能鑒訂或履行中標合同,視情節一至三年內不得進入石油相關市場。
第九章 監督及罰則
第五十三條公司及所屬單位要按國家、省和集團公司、公司相關規定,對自行組織和委托實施的招投標活動進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督。
第五十四條招標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按廢標處理:
(一)投標書未按規定密封、未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 (法定授權委托人)簽章;
(二)投標文件未按規定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字跡模糊辨認不清;
(三)投標文件逾期送達,未響應招標文件實質要求;
(四)投標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以法定代表人授權本次招標項目投標委托書為準)未按時參加開標會議(不包括投標人提前申明不參加開標會議的);
(五)同一投標文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最終報價的;投標單位串通投標報價,多數或全部投標單位的投標價格雷同的;
(六)投標單位資質與投標單位資質不一致、資信文件不齊全,投標單位不是法定代表人或受權委托人。
第五十五條 投標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該次招標無效:
(一)投標單位之間串通、哄抬標價的,或與招標方相關人員串通,搞虛假招標投標的,視其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
(二)投標單位之間相互約定,在投標活動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的;
(三)投標文件與事實不符,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低于成本價投標的;以不正當手段干擾招標、評標工作的;
(四)未按規定提交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的;
(五)其它違法行為。
第五十六條在招投標活動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一)將應當招標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
(二)評標小組成員違反本辦法,收受投標單位財物或其他好處的;評標小組成員或參與評標的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中標候選單位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三)以不正當手段干擾招標、投標和評標工作的,以及其它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四)招標單位違反本辦法,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單位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投標的其它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
(五)在評標小組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單位以外,確定中標單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小組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單位的;
(六)招標辦、相關業務部門違反本辦法,怠于行使相應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它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損害企業利益的行為。
第十章 資料管理
第五十七條 招投標活動的資料嚴格按照集團公司檔案管理標準實施。具體如下:
(一)詢價組、質量技術組向招標辦提交的書面意見;招標方案、招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