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細則》(寧勞社醫保[2003]4號)第五條市醫保中心為靈活就業人員建立個人帳戶,并以下列比例按月劃帳。第十一條靈活就業參保人員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但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大病醫療救助費。
1、靈活就業人員退休后,在醫保已交滿的情況下,醫保卡里每月會返錢嗎?
返錢。《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2015.7.1第五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職工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在本市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以下簡稱失業人員)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本市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包括就業年齡范圍內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
第六條下列人員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中小學校、高等學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技工學校及科研院所等院校全日制就讀的在校學生。(二)本市戶籍的未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城鄉居民,包括未成年人、靈活就業人員、非從業人員以及老年居民,第十三條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建立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按月劃入標準為:(一)不滿35周歲為本年度本人職工社會醫療保險月繳費基數的2%;(二)滿35周歲至不滿45周歲為本年度本人職工社會醫療保險月繳費基數的3%;(三)滿45周歲至退休前(含退休延繳人員)為本年度本人職工社會醫療保險月繳費基數的3.8%;(四)退休人員為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1%,
第十七條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達到規定年限的人員,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后,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次月起按照規定享受退休人員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未達到規定年限的人員,符合第七條規定的,可以繳費至規定年限,在延繳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期間,按規定享受職工的社會醫療保險待遇。
《南京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細則》(寧勞社醫保[2003]4號)第五條市醫保中心為靈活就業人員建立個人帳戶,并以下列比例按月劃帳:35周歲(含35周歲)以下,按本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3%劃入;36歲至45周歲,按本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3.4%劃入;46歲以上至退休(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前,按本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3.7%劃入;退休人員按本人月養老金的5.4%劃入,
第十條靈活就業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須男滿30年、女滿25年,且基本醫療保險連續繳費年限不少于1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靈活就業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可視作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靈活就業參保人員以自由職業者身份或在用人單位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只要未中斷繳費,連續繳費年限可合并計算。
靈活就業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凡未達規定繳費年限的,應按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10%,在辦理退休手續的當月25日(含25日)之前一次性足額補繳所差年限(按所差的最長繳費年限計算)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補繳部分不補劃個人帳戶。逾期或未足額補繳所差年限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從次月起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3個月內補足所差年限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從補繳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但逾期或未足額補繳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全部由個人承擔,
第十一條靈活就業參保人員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但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大病醫療救助費。大病醫療救助費由市醫保中心按月直接從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中劃繳,第十二條靈活就業參保人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醫療保險關系自行中止,個人帳戶余額可繼續使用:(一)中斷或未足額繳費超過3個月的;(二)退休時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足,且3個月內未足額補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