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合同中使用的價格術語分類:可分為“FOB合同”、“CIF合同”及貨物到達合同等國際貿易合同包括哪些條款,法律分析:一、貨物的品質規格條款;二、貨物的數量條款:數量條款的主要內容是交貨數量、計量單位與計量方法法,2.按合同的內容繁簡分類:分為銷售合同和銷售確認書,,國際貿易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1.按合同制作人分類:賣方制作的,稱為“銷售合同”;買方制作的,稱為“購貨合同”,國際貿易合同的種類。
法律分析:一、貨物的品質規格條款;二、貨物的數量條款:數量條款的主要內容是交貨數量、計量單位與計量方法法。三、貨物的包裝條款:包裝是指為了有效地保護商品的數量完整和質量要求,把貨物裝進適當的容器法。四、貨物的價格條款:價格條款的主要內容有:每一計量單位的價格金額、計價貨幣、指定交貨地點、貿易術語與商品的作價方法等法。等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國際貿易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1.按合同制作人分類:賣方制作的,稱為“銷售合同”;買方制作的,稱為“購貨合同”。2.按合同的內容繁簡分類:分為銷售合同和銷售確認書。銷售合同內容比較全面,除商品的名稱、規格、包裝、單價、裝運港和目的港、交貨期、付款方式、運輸標志、商品檢驗等條件外,還包括有關異議索賠、仲裁和不可抗力等條款。銷售確認書經過簽字后,也具有銷售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但它所包括的條款較為簡單,一般無檢驗條款、異議索賠、仲裁和不可抗力等條款,屬于一種簡式合同。此外,買賣雙方通過往來函電成交后,如雙方均不要求簽訂書面合同,可用往來函電作為依據履行雙方的義務。3.按合同中使用的價格術語分類:可分為“FOB合同”、“CIF合同”及貨物到達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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