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第二十七條,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八條,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以及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6.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華律
1、憲法。憲法保護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限制,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及國務院發布的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行業標準管理辦法、企業標準管理辦法和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等。
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
5、《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餐飲、修理業價格行為規則》,《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等。
6、《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7.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
就我所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公法。
簡單來說,在法理上按照古羅馬以來的法律傳統,法律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公法是指規范國家和人民之間關系的法律。而在更精確的定義下,只要適用法律一方的主體是公權力主體,那么這個法律是公法;私法是指調整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規范。
8.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服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服務是指與生活消費有關的、有償提供的、可供潛在消費者接受的服務。它有四個方面的特征:
一是與生活消費有關,包括文化、教育、體育、美容、金融、保險、旅游、娛樂等,并且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其外延還會進一步擴大。
二是可供潛在消費者接受。接受的對象是所有有需求的消費者,任何一個消費者只要符合接受服務的條件并付出相應費用都可以獲得這種服務,而不是指為特定消費者提供的特定的服務。
三是具有有償性。消費者只有支付相應的費用才能接受服務。在現實生活中,無償性的生活消費服務是大量存在的,如親友之間相互提供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服務就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服務。但是,有些基于有償服務而衍生出的無償服務應視為該有償服務的組成部分,如酒店主動提供的免費洗熨服務。
四是具有合法性。消費者接受的服務不能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如色情服務等違法行為,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