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項目變更可能對經濟、社會、環境等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
(四)需要對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三十八條 項目自核準機關出具項目核準文件或同意項目變更決定2年內未開工建設,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在2年期限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開工建設。項目核準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延期開工建設的決定,并出具相應文件。開工建設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在2年期限內未開工建設也未按照規定向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的,項目核準文件或同意項目變更決定自動失效。
第五章 項目備案
第三十九條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通過在線平臺將相關信息告知項目備案機關,依法履行投資項目信息告知義務,并遵循誠信和規范原則。
第四十條 項目備案機關應當制定項目備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基本情況;
(二)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
(三)項目總投資額;
(四)項目符合產業政策聲明。
項目單位應當對備案項目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一條 項目備案機關收到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全部信息即為備案。項目備案信息不完整的,備案機關應當及時以適當方式提醒和指導項目單位補正。
項目備案機關發現項目屬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或者依法應實行核準管理,以及不屬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依法應實施審批管理、不屬于本備案機關權限等情形的,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及時告知企業予以糾正或者依法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項目備案相關信息通過在線平臺在相關部門之間實現互通共享。
項目單位需要備案證明的,可以通過在線平臺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備案機關出具。
第四十三條 項目備案后,項目法人發生變化,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或者放棄項目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及時告知項目備案機關,并修改相關信息。
第四十四條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項目單位在開工建設前還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上級項目核準、備案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項目核準、備案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項目管理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六條 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建設)、國家安全、國土(海洋)資源、環境保護、節能審查、金融監管、安全生產監管、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強對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
項目核準、備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技術政策、準入標準及相關環保要求等,對項目進行監管。
城鄉規劃、國土(海洋)資源、環境保護、節能審查、安全監管、建設、行業管理等部門,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監管職責,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項目進行監管。
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引導金融機構按照商業原則,依法獨立審貸。
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企業投資項目、申請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以及其他公共工程項目的審計監督。
第四十七條 各級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職責分工,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項目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并通過在線平臺登記相關違法違規信息。
第四十八條 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核準,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予以核準的,應依法予以撤銷。
第四十九條 各級項目核準、備案機關的項目核準或備案信息,以及國土(海洋)資源、城鄉規劃、水行政管理、環境保護、節能審查、安全監管、建設、工商等部門的相關手續辦理信息、審批結果信息、監管(處罰)信息,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實現互通共享。
第五十條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項目開工前,項目單位應當登錄在線平臺報備項目開工基本信息。項目開工后,項目單位應當按年度在線報備項目建設動態進度基本信息。項目竣工驗收后,項目單位應當在線報備項目竣工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