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咨詢機構與編制項目申請報告的工程咨詢機構為同一單位、存在控股、管理關系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該工程咨詢機構不得承擔該項目的評估工作。工程咨詢機構與項目單位存在控股、管理關系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該工程咨詢機構不得承擔該項目單位的項目評估工作。
除項目情況復雜的,評估時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詢機構應當在項目核準機關規(guī)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項目情況復雜的,履行批準程序后,可以延長評估時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
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將項目評估報告與核準文件一并存檔備查。
評估費用由委托評估的項目核準機關承擔,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取項目單位的任何費用。
第二十七條 項目涉及有關行業(yè)管理部門或者項目所在地地方政府職責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商請有關行業(yè)管理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有關行業(yè)管理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查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可能對公眾利益構成重大影響的,項目核準機關在作出核準決定前,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
相關部門對直接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用地(用海)、環(huán)境影響、移民安置、社會穩(wěn)定風險等事項已經(jīng)進行實質性審查并出具了相關審批文件的,項目核準機關可不再就相關內容重復征求公眾意見。
對于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除項目情況特別復雜外,專家評議時限原則上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二十九條 項目核準機關可以根據(jù)評估意見、部門意見和公眾意見等,要求項目單位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或者對有關情況和文件做進一步澄清、補充。
第三十條 項目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或者不符合發(fā)展規(guī)劃、產(chǎn)業(yè)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要求的,項目核準機關可以不經(jīng)過委托評估、征求意見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三十一條 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在正式受理申報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或向上級項目核準機關提出審核意見。項目情況復雜或者需要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的,經(jīng)本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核準時限,但延長的時限不得超過4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項目單位。
項目核準機關需要委托評估或進行專家評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將咨詢評估或專家評議所需時間書面告知項目單位。
第三十二條 項目符合核準條件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對項目予以核準并向項目單位出具項目核準文件。項目不符合核準條件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出具不予核準的書面通知,并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
屬于國務院核準權限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根據(jù)國務院的決定向項目單位出具項目核準文件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通知。
項目核準機關出具項目核準文件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通知應當抄送同級行業(yè)管理、城鄉(xiāng)規(guī)劃、國土資源、水行政管理、環(huán)境保護、節(jié)能審查等相關部門和下級機關。
第三十三條 項目核準文件和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的格式文本,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 項目核準機關應制定內部工作規(guī)則,不斷優(yōu)化工作流程,提高核準工作效率。
第四章 項目核準的審查及效力
第三十五條 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從以下方面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是否危害經(jīng)濟安全、社會安全、生態(tài)安全等國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關發(fā)展建設規(guī)劃、產(chǎn)業(yè)政策和技術標準;
(三)是否合理開發(fā)并有效利用資源;
(四)是否對重大公共利益產(chǎn)生不利影響。
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制定審查工作細則,明確審查具體內容、審查標準、審查要點、注意事項及不當行為需要承擔的后果等。
第三十六條 除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要求提供的項目申請報告附送文件之外,項目單位還應在開工前依法辦理其他相關手續(xù)。
第三十七條 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原項目核準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一)建設地點發(fā)生變更的;
(二)投資規(guī)模、建設規(guī)模、建設內容發(fā)生較大變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