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擇業既是軍隊干部又同時轉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夫婦,可安置在任何一方原籍或入伍地,也可安置在配偶符合入伍條件的地方;如果一方轉業,留隊的一方符合配偶入伍條件,轉業的一方可以到留隊的一方所在的地方,自主擇業,其實背后的意義是鼓勵大家就業創業,也是為大家就業創業打基礎,解除后顧之憂,自主擇業父母均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干部,可安置在父母原籍、入伍地或退伍地,自主擇業的消失是必然的。
自主擇業的消失是必然的。很簡單,不適合時代的發展和工作的需要,因為有更好的制度來替代,也因為退伍軍人有這樣的需求和呼喚。這是退役軍人制度逐步完善和發展的必然趨勢。退伍軍人事務部的成立,把原來分屬于兩個部門的工作合二為一,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負責。原來有-2擇業干部,沒有軍人。如果統一后還是各管各的,恐怕不利于工作。因此,隨著軍隊職業化改革的需要,退役士兵退役模式改革勢在必行,“大-2擇業”也是必然。“按月領取退役金”的統一制度,既兼顧了干部和士官的雙重利益,又實現了退役方式的統一完善和最大限度的公平分享。這是工作觀念的轉變。自主 擇業,其實背后的意義是鼓勵大家就業創業,也是為大家就業創業打基礎,解除后顧之憂。但是,隨著社會發展和就業形勢的嚴峻,再加上軍轉干部在年齡和專業上的短缺,就業創業聽起來很好,做起來卻很難。不僅要承受工作的壓力,還要承受來自社會和家庭的輿論壓力。
根據《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自主 擇業軍隊轉業干部一般按原籍或入伍時所在省安置,或按入伍前或結婚時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自主 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可以安置在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也可以安置在父母、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自主 擇業父母均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干部,可安置在父母原籍、入伍地或退伍地。自主 擇業既是軍隊干部又同時轉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夫婦,可安置在任何一方原籍或入伍地,也可安置在配偶符合入伍條件的地方;如果一方轉業,留隊的一方符合配偶入伍條件,轉業的一方可以到留隊的一方所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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