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或賠償損失基本都是對違約造成一方損失的補償,解除合同后,一方仍然會存在損失,至少會發生購房款利息的損失,該損失應當補償,因此解除合同和違約賠償可以同時主張。當2000萬債券或者貸款到期后,只要無法通過借新債還舊債,也就只能出現違約現象。
1、開發商違約不交房子怎么處理?
我也遇到過這樣的情況,現在來分享一下我的看法:1.對于開發商的延期交房,購房者可以根據法律和合同的相關規定選擇解除合同或者索賠違約金。2.有效的辦法就是聯合多數業主進行投訴,引起主管部門的重視,來幫助大家排除樓盤的不合法因素,把手續補辦上來,這樣才能真正保障業主的權益,而不單單是準時交樓就行了,因為能保證《房屋產權證》要順利辦理下來才是最重要的,
3.弄清產權歸屬是關鍵,購房者首先應咨詢專業的法律意見,弄清自己的產權歸屬。因為爛尾樓的產權狀況對購房人來說尤為重要,其次要先向銷售方確定房子是否有產權證和銷售許可證;然后了解房子是否被抵押,如有抵押,要弄清抵押期限,怎樣解除抵押;后如果是拍賣房,應弄清產權過戶手續是否已經辦理等。4.在開發商延遲交房時,不管購房者是不是真的準備解除合同,都應當在開發商延遲交房后立即發函催告,一是在開發商遲遲不能交付房屋時采取的一個應對舉措;二是催告后可解除合同對開發商也是一種壓力,
5.房者在選擇解除合同后,也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要求賠償損失。違約金或賠償損失基本都是對違約造成一方損失的補償,解除合同后,一方仍然會存在損失,至少會發生購房款利息的損失,該損失應當補償,因此解除合同和違約賠償可以同時主張,6.《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對“合理期限”進行了明確,該解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解釋又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2、青海省投資集團債務違約,600億資產卻還不起2000萬債,大家怎么看?
說實話講,像此類投資集團,很多都是政府融資平臺,或者說由政府融資平臺轉化過來的企業,大多資產規模很大,現金流很少,經營收入也很低。因此,能夠用于償還債務的資金也很有限,為什么說這類投資集團大多只有資產、沒有現金流、缺少經營收入呢?道理也很簡單。所謂的資產,相當一部分是土地、房屋、道路等根本無法變現,或變現難度非常大的資產,
特別是土地,都是政府通過“劃圈”注入到投資集團的,地面上的建筑物和附屬物很多。即使能夠上市,其獲得的收益也非常可憐,甚至是收不抵支,如此一來,也就不會有太多的經營收入和現金流。沒有經營收入和現金流,就只能依靠不斷地注入土地、房屋等資產,再用這些資產進行抵押貸款,也就是說,資產規模會越來越大,負債也越來越多。
信貸政策寬松時,能夠以借新債還舊債的方式勉強維持,信貸政策緊縮了,也就難以維持了。青海投資集團的高資產,實質能夠動用的極少極少,現金流非常有限,因此,當2000萬債券或者貸款到期后,只要無法通過借新債還舊債,也就只能出現違約現象,此時,如果財政能夠救濟一下,或許還能維持信用,但是,財政的能力也是非常有限的,能夠救濟的空間非常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