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是:(1)分娩前可以休假15天;(2)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4)懷孕4個月以內流產的女職工,享受15天產假;(5)懷孕4個月后流產的,應給予42天產假,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職工享受不少于2周的產假;懷孕4個月后流產的,可享受不少于6周的產假,產假為98天,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雇員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后流產者可享受42天的產假,沒有產假,只有產假。
1。產假為98天。分別是:(1)分娩前可以休假15天;(2)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4)懷孕4個月以內流產的女職工,享受15天產假;(5)懷孕4個月后流產的,應給予42天產假。2.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雇員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后流產者可享受42天的產假。
沒有產假,只有產假。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女職工享受不少于14周的產假,其中產前可休2周;難產的,增加產假2周;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產假增加2周。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職工享受不少于2周的產假;懷孕4個月后流產的,可享受不少于6周的產假。
女職工產假有規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女職工產假不少于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女職工產假期間,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社會保險機構發放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用人單位支付。懷孕4個月內流產的女員工給予15-30天產假;流產4個月以上的,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此外,對晚育員工獎勵假也有一定規定。比如,根據北京市的規定,晚育(24周歲以上)的女職工,給予獎勵假30天;男性員工也可以享受獎勵假;不停止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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