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晨買賣電視的行為具有欺詐性,從一開始就應該無效,1,2.馬可以請求陳、張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請求返還因其行為所取得的財物,并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失,4.岳、均要求廠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因為事故是由電視機質量問題引起的,根據民法總則第61條,根據民法總則第58條。
1、 民法 案例 分析1。張晨買賣電視的行為具有欺詐性,從一開始就應該無效,根據民法總則第58條。2.馬可以請求陳、張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請求返還因其行為所取得的財物,并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失,根據民法總則第61條。第三,張和岳購買電視是有效的,因為岳是以接近市場價的價格購買的,他對此并不知情,他屬于一個真正的第三方。因此,買賣的無效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4.岳、均要求廠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因為事故是由電視機質量問題引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