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配套建設學校學生宿舍、食堂和農村學校教師周轉用房,配備教育教學設施設備,保障學校達到辦學標準。
第二十一條? 新(改、擴)建學校,應當符合辦學標準和建設標準,符合選址、消防、防汛、抗震以及防御其他自然災害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學校產權登記制度,明確產權關系,加強學校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
未經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學校土地使用性質,不得將校舍、場地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轉讓、出租或者改變教育用途;經依法批準,學校對外投資以及對學校各類資產進行處置的,其收益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籌用于義務教育。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學校的校舍、場地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不得將校舍、場地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進行風險性投資或抵押擔保。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教育教學資源,不得將學校分為或者變相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
學校應當按照隨機原則合理編班,不得分設或者變相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嚴格限制大班額教學,鼓勵有條件的學校實施小班額教學。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殘疾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發展規劃,設立特殊教育學校(班),提供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辦學條件,提高辦學水平。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并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規劃設置專門教育學校,對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實施義務教育,并將其納入普通學校序列。
第二十六條?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進行義務教育的,所需經費應當按照執行機關隸屬關系,由同級人民政府參照九年制義務教育生均經費標準予以保障;專門教育學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業務監督、指導。
服刑期滿和解除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未完成義務教育的,由其戶籍所在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就近入學原則安排就學。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家長聯系制度、社區聯系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學生管理制度。
寄宿制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和學校生活管理、安全管理、衛生管理等制度,配備專人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保障寄宿學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二十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學校周邊治理和學校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保護學生、教師、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學校周圍兩百米范圍內禁止開設網吧、歌舞廳等營業性娛樂場所;學校門口五十米范圍內禁止擺攤設點和從事妨礙教學秩序、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的其他營業活動。
學校周邊禁止設立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已設立的,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法組織遷移、拆除、關閉相關場所和設施,或者遷移學校。
第二十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校舍、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文體活動場地的維修、改造機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需要維修、改造的,應當及時維修、改造。
經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鑒定為危房的校舍,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進行整改。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各類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設置安保人員崗位,配備專職安保人員,安裝警校聯動的視頻監控和報警設施,及時排查和消除安全隱患,預防事故發生。
學校投保學生校方責任險,所需費用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不得向學生收取。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派駐校園警察,保證校園安全。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完善學校收費管理制度,禁止自行設定收費項目或者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學校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收費的,應當在開學前將收費項目、標準、依據、范圍等向社會公布;未在開學前公布的,禁止向學生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