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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教育教學
第四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完善義務教育質量監測制度,定期發布監測結果,不得對學校和教師下達升學率指標或者類似指標任務。
學校和教師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課程計劃、課程標準,開全科目,開足課時,不得增減課程門類、難度和課時,不得擠占思想品德、體育、音樂、美術、實驗、綜合實踐等課時,不得按照考試成績公布學生排名,不得占用節假日和休息時間組織或者變相組織學生補課。
第四十三條? 學校應當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的原則,寓德育于教育教學之中,加強理想信念、民族精神、時代精神、公民意識、社會主義榮辱觀、法制觀念、心理健康和日常行為規范等教育,形成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體系,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四十四條 ?學校應當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改進和創新教育教學方法,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優化知識結構,豐富社會實踐,強化能力培養,提高學生的學習能力、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
第四十五條? 學校應當加強體育技能培訓和疾病預防、青春期知識等健康教育,保證學生在校期間體育鍛煉時間每天不少于一小時,提高學生體質健康水平。
學校應當每兩年至少組織學生進行一次身體健康檢查,所需費用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六條? 學校應當加強音樂、舞蹈、書法和繪畫等教學,開展課外文化藝術活動,培養學生的審美情趣和人文素養,提高學生的藝術實踐和鑒賞能力。
第四十七條? 學校應當加強和改進綜合實踐教育,培養學生實踐技能、勞動習慣和創新精神。
初級中等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職業指導教育、職業預備教育或者實用技藝教育。
第四十八條? 學校應當加強安全教育,組織學生進行自救、互救和緊急疏散避險等應急演練,增強學生安全防范意識和應急自救等自我保護能力。應急演練每學期不少于一次。
第四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以素質教育為主要指標的學校教育教學評價體系和以學生綜合素質為主要指標的學生評價體系,不得以升學率、學科考試成績作為評價教育教學和學生的單一標準。
第五十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樹立正確的教育觀念,掌握科學的教育方法,加強與學校的溝通配合,關注其生理、心理狀況,培養良好習慣,共同教育和引導適齡兒童、少年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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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經費保障
第五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每年應當提出義務教育經費年度計劃建議,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由同級人民政府列入預算,經批準后組織實施,并由財政、審計部門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用于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第五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制定不低于國家標準的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適當提高特殊教育學校、專門教育學校、農村寄宿制學校、農村地區規模小的學校和邊遠地區村級教學點的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
第五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義務教育專項經費,加大義務教育專項轉移支付力度,重點扶持農村地區、三峽庫區、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學校和城鎮薄弱學校。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教育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全額用于義務教育,不得抵頂同級人民政府應當承擔的教育經費。
第五十五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自愿向義務教育捐贈。
義務教育捐贈財產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學生就學資助政策,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和殘疾適齡兒童、少年等接受義務教育。
應當對家庭經濟困難的義務教育階段寄宿生補助生活費。
第五十七條? 教育費附加和城市建設配套費中用于義務教育部分,應當按照規定用于改善義務教育學校辦學條件,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抵頂預算內教育事業費的撥款。
第五十八條? 學校應當嚴格按照經費預算規定使用教育經費,每學期將使用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