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投標人提出修改設計、合同條件等建議方案,并作出相應報價的,可與投標文件同時密封送達規定的投標地點,供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參考。
投標人送達投標文件時,應當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投標保證金或銀行出具的投標保函。
第四十四條 投標文件應按規定格式填寫,內容齊全,字跡清楚。
加蓋投標人單位法人印章或合同專用章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的印章,貼上密封條后在封口上加蓋印章并在投標截止日期之前將投標文件送達規定的投標地點。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對在投標截止日期之前收到的投標文件予以簽收保存,不得開啟。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按本規定重新招標。
第四十五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
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六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
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
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四十七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hui的手段謀取中標。
第四十八條 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五章 開標 評標 定標和簽訂合同
第四十九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開標地點。
第五十條 開標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五十一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員公證或律師見證;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招標文件等的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五十二條 評標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之前應當保密。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熟悉相關業務的代表和從評標專家庫選取的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應為五人以上的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設負責人的,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產生或由招標人確定,評標委員會的負責人與評標委員會的其他成員有同等的表決權。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其他社會關系或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的公證評審的;
(四)最近三年內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過程中有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