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申請邀請招標的,應按本規定第 二十八條辦理。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
招標人和指定媒介應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抄送省發展計劃部門指定的行政監督網絡備案。
指定媒介的名單由省發展計劃部門指定,其它地區和部門不再指定。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發布。
在指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的同時,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根據項目的性質和需要,也可在其他媒介刊登招標公告。
但應與在指定媒介刊登的招標公告內容相同。
第二十四條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點、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投標截止日期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并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保證招標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二十五條 擬發布的招標公告文本應當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公章。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發布招標公告,應當向指定媒介提供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項目批準文件的復印件等證明文件。
第二十六條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規定第 二十四條規定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省人民*府批準可以邀請招標,或由省人民*府授權省發展計劃部門批準。
市、州、縣確定的地方重點建設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由市、州、縣人民*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其他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申請邀請招標的,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核準。
前款規定不適宜公開招標的項目,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技術復雜、專業性強,只有少數幾家具備資質條件的投標單位可供選擇的;
(二)涉及國家機密或專利權保護的;
(三)受自然地域條件限制的;
(四)重要設備的規格,事先難以確定的;
(五)招標費用與項目價值相比,不值得公開招標的;
(六)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邀請招標的投標邀請書發出前,應當向招標項目審批部門和省發展計劃部門指定的行政監督網絡備案。
第三節 委托招標和自行招標
第三十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二)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三)有符合本規定第 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條件、有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
招標代理機構的認定從其有關規定。
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自行招標的,項目法人或者組建中的項目法人在上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一并報送下列書面材料:
(一)項目法人營業執照、法人證書或者項目法人組建文件;
(二)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力量情況;
(三)內設的招標機構或者專職招標業務人員的基本情況;
(四)擬使用的專家庫情況;
(五)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條 項目審批部門對招標人報送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并核準后,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其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也不得拒絕辦理工程建設的有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