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四川政府采購招標網招標公告
四川省招投標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的招標投標,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四條 全省所有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受部門、地區和行業的限制。
第五條 除項目審批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履行項目招標審批手續外,其他任何部門不得對招標進行任何形式的審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條 招標人有權自主確定招標、開標、評標的地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或強行指定,也不得以此拒絕辦理工程建設項目的有關手續。
第七條 四川省發展計劃部門指導和協調全省招標投標工作,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我省招標投標的行政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確保全省招標投標活動依法順利進行。
第二章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
第八條 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規定的項目中,屬本規定第 二十條規定情形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九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訊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產、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梁、涵洞、隧道、護坡、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十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燃氣、園林、綠化、路燈照明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游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工業建筑、辦公建筑、公共建筑、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十一條
第十條 項目中的民用建筑,包括建筑的裝飾裝修,附屬設施,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等。
(一)民用建筑包括:
1、住宅建筑。
包括各種住宅小區以及單層、多層、高層住宅、公寓及別墅。
2、辦公建筑。
包括各種辦公樓、寫字間。
3、公共建筑。
(1)禮堂、會堂、影劇院、俱樂部、音樂廳、報告廳、排演廳、文化宮、青少年宮。
(2)圖書館、博物館、檔案館、展覽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體育館、體育場。
(3)火車站客運樓、汽車站客運樓、機場侯機樓、航運站客運樓。
(4)科學實驗樓、試驗樓、郵電通訊樓、教學樓、學生宿舍和學生公寓。
(5)醫療技術樓、門診樓、住院樓。
(6)商業樓、營業樓、商場、展銷廳、陳列廳、會展中心。
(7)賓館、飯(酒)店、招待所、食堂、浴室。
(8)公園游樂設施。
(9)電視發射塔及其它公共建筑。
(二)民用房屋建筑的附屬設施是指:
房屋建筑物本身以外的,為房屋建筑配套的圍墻、道路、保坎(護坡)、綠化、水池、水塔、給水、排水設施。
(三)民用房屋建筑的配套線路、管道、設備安裝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