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房屋建筑所屬的電力線路、通訊、信號線路,給水管道、燃氣管道,供熱管道、排水管道、通風管道、電梯、消防等線路、管道和設備的安裝。
第十二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四)各級政府用于工程建設項目的其他資金。
第十三條 國家融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十四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十五條 本規定第 八條至第 十四條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規模標準由全省作出統一規定,各地各部門不得任意增加或減少。
第三章 招 標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六條 招標人是依照本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七條 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準。
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并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第十八條 按照現行投資審批管理規定,必須進行招標項目中凡應報送省發展計劃部門、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市、州、縣相應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只需要批準項目建議書,下同)的,或者轉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在報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同時,增加有關招標投標方面的內容。
第十九條 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時一并核準項目的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招標組織形式(委托招標或自行招標)、國家出資項目的招標范圍和招標初步方案。
項目審批后,應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并抄送省發展計劃部門指定的行政監督網絡備案。
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審批部門核準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以及招標初步方案等做出重大改變的,應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核準項目招標有關內容后,其它任何部門不得就招標的有關內容進行任何形式的審批。
第二十條 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可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項目;
(二)防汛、搶險、救災等應急項目;
(三)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的項目;
(四)國家有關部門規定可不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
符合前款規定可不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在報送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提出不招標的申請,說明不適宜招標的原因,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核準。
項目核準后,應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并抄送省發展計劃部門指定的行政監督網絡備案。
第二節 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二十一條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第二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
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是指本規定第 十二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