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國家加強對長江流域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的管理。因國家發展戰略和國計民生需要,在長江流域新建大中型水電工程,應當經科學論證,并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
對長江流域已建小水電工程,不符合生態保護要求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分類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
第二十四條 國家對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源頭實行嚴格保護,設立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保護國家生態安全屏障。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長江流域河道、湖泊保護工作。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劃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并向社會公告,實行嚴格的河湖保護,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
第二十六條 國家對長江流域河湖岸線實施特殊管制。國家長江流域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國務院自然資源、水行政、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交通運輸、林業和草原等部門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劃定河湖岸線保護范圍,制定河湖岸線保護規劃,嚴格控制岸線開發建設,促進岸線合理高效利用。
禁止在長江干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
禁止在長江干流岸線三公里范圍內和重要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水平為目的的改建除外。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自然資源、水行政、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在長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科學劃定禁止航行區域和限制航行區域。
禁止船舶在劃定的禁止航行區域內航行。因國家發展戰略和國計民生需要,在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禁止航行區域內航行的,應當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同意,并應當采取必要措施,減少對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擾。
嚴格限制在長江流域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水域實施航道整治工程;確需整治的,應當經科學論證,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 國家建立長江流域河道采砂規劃和許可制度。長江流域河道采砂應當依法取得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和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嚴格控制采砂區域、采砂總量和采砂區域內的采砂船舶數量。禁止在長江流域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從事采砂活動。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長江流域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長江流域河道非法采砂聯合執法工作。
第二十九條 長江流域水資源保護與利用,應當根據流域綜合規劃,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并統籌農業、工業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
第三十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商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依法制定跨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后實施。制定長江流域跨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應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長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或者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編制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明確相關河段和控制斷面流量水量、水位管控要求。
第三十一條 國家加強長江流域生態用水保障。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長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控制斷面的生態流量管控指標。其他河湖生態流量管控指標由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確定。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將生態水量納入年度水量調度計劃,保證河湖基本生態用水需求,保障枯水期和魚類產卵期生態流量、重要湖泊的水量和水位,保障長江河口咸淡水平衡。
長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上游的水利水電、航運樞紐等工程應當將生態用水調度納入日常運行調度規程,建立常規生態調度機制,保證河湖生態流量;其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態流量泄放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整改措施并監督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