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長江流域河湖岸線保護規劃、修復規范和指標要求,制定并組織實施河湖岸線修復計劃,保障自然岸線比例,恢復河湖岸線生態功能。
禁止違法利用、占用長江流域河湖岸線。
第五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長江流域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加強對三峽庫區、丹江口庫區等重點庫區消落區的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因地制宜實施退耕還林還草還濕,禁止施用化肥、農藥,科學調控水庫水位,加強庫區水土保持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保障消落區良好生態功能。
第五十七條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長江流域森林、草原、濕地修復計劃,科學推進森林、草原、濕地修復工作,加大退化天然林、草原和受損濕地修復力度。
第五十八條 國家加大對太湖、鄱陽湖、洞庭湖、巢湖、滇池等重點湖泊實施生態環境修復的支持力度。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富營養化湖泊的生態環境修復,采取調整產業布局規模、實施控制性水工程統一調度、生態補水、河湖連通等綜合措施,改善和恢復湖泊生態系統的質量和功能;對氮磷濃度嚴重超標的湖泊,應當在影響湖泊水質的匯水區,采取措施削減化肥用量,禁止使用含磷洗滌劑,全面清理投餌、投肥養殖。
第五十九條 國務院林業和草原、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對長江流域數量急劇下降或者極度瀕危的野生動植物和受到嚴重破壞的棲息地、天然集中分布區、破碎化的典型生態系統制定修復方案和行動計劃,修建遷地保護設施,建立野生動植物遺傳資源基因庫,進行搶救性修復。
在長江流域水生生物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棲息地應當實施生態環境修復和其他保護措施。對魚類等水生生物洄游產生阻隔的涉水工程應當結合實際采取建設過魚設施、河湖連通、生態調度、灌江納苗、基因保存、增殖放流、人工繁育等多種措施,充分滿足水生生物的生態需求。
第六十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河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陸海統籌、河海聯動的要求,制定實施長江河口生態環境修復和其他保護措施方案,加強對水、沙、鹽、潮灘、生物種群的綜合監測,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水入侵和倒灌,維護長江河口良好生態功能。
第六十一條 長江流域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的水土流失地塊,以自然恢復為主,按照規定有計劃地實施退耕還林還草還濕;劃入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的永久基本農田,依法有序退出并予以補劃。
禁止在長江流域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的區域開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確因國家發展戰略和國計民生需要建設的,應當經科學論證,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石漠化的土地因地制宜采取綜合治理措施,修復生態系統,防止土地石漠化蔓延。
第六十二條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采取消除地質災害隱患、土地復墾、恢復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加快歷史遺留礦山生態環境修復工作,并加強對在建和運行中礦山的監督管理,督促采礦權人切實履行礦山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
第六十三條 長江流域中下游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在項目、資金、人才、管理等方面,對長江流域江河源頭和上游地區實施生態環境修復和其他保護措施給予支持,提升長江流域生態脆弱區實施生態環境修復和其他保護措施的能力。
國家按照政策支持、企業和社會參與、市場化運作的原則,鼓勵社會資本投入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修復。
第六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長江流域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調整產業結構,優化產業布局,推進長江流域綠色發展。
第六十五條 國務院和長江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的實施,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產業發展,建立健全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促進長江流域城鄉融合發展。
第六十六條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鋼鐵、石油、化工、有色金屬、建材、船舶等產業升級改造,提升技術裝備水平;推動造紙、制革、電鍍、印染、有色金屬、農藥、氮肥、焦化、原料藥制造等企業實施清潔化改造。企業應當通過技術創新減少資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