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流域各級行政執法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依法查處長江保護違法行為或者辦理相關案件過程中,發現存在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具有偵查、調查職權的機關。
第七十八條 國家實行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目標完成情況等進行考核。
第七十九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和職責分工,對長江流域各類保護、開發、建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破壞長江流域自然資源、污染長江流域環境、損害長江流域生態系統等違法行為。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權依法獲取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相關信息,舉報和控告破壞長江流域自然資源、污染長江流域環境、損害長江流域生態系統等違法行為。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開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相關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與和監督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第八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長江流域跨行政區域、生態敏感區域和生態環境違法案件高發區域以及重大違法案件,依法開展聯合執法。
第八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對長江保護工作不力、問題突出、群眾反映集中的地區,可以約談所在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整改。
第八十二條 國務院應當定期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狀況及保護和修復工作等情況。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本級人民政府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工作等情況。
第八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
(二)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等決定而未作出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不依法查處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船舶在禁止航行區域內航行的;
(二)經同意在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禁止航行區域內航行,未采取必要措施減少對重要水生生物干擾的;
(三)水利水電、航運樞紐等工程未將生態用水調度納入日常運行調度規程的;
(四)具備岸電使用條件的船舶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岸電的。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長江流域開放水域養殖、投放外來物種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種種質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捕回,處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代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負面影響的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內從事生產性捕撈,或者在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長江河口規定區域等重點水域禁捕期間從事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以及用于違法活動的漁船、漁具和其他工具,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采取電魚、毒魚、炸魚等方式捕撈,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收購、加工、銷售前款規定的漁獲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漁獲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責令關閉。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非法侵占長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違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并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并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一)在長江干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的;
(二)在長江干流岸線三公里范圍內和重要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的;
(三)違反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規定進行生產建設活動的。
第八十九條 長江流域磷礦開采加工、磷肥和含磷農藥制造等企業違反本法規定,超過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含磷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整頓,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第九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長江流域水上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相關許可證。
第九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長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采砂活動,或者在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從事采砂活動的,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用于違法活動的船舶、設備、工具,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已經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九十二條 對破壞長江流域自然資源、污染長江流域環境、損害長江流域生態系統等違法行為,本法未作行政處罰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九十三條 因污染長江流域環境、破壞長江流域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長江流域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修復責任、賠償損失和有關費用。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五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本法所稱長江干流,是指長江源頭至長江河口,流經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區、云南省、重慶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蘇省、上海市的長江主河段;
(二)本法所稱長江支流,是指直接或者間接流入長江干流的河流,支流可以分為一級支流、二級支流等;
(三)本法所稱長江重要支流,是指流域面積一萬平方公里以上的支流,其中流域面積八萬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級支流包括雅礱江、岷江、嘉陵江、烏江、湘江、沅江、漢江和贛江等。
第九十六條 本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9. 重慶屬于啥子風險區
重慶各區之間是可以自由進出的,并沒有任何的限制,重慶的主城區,比如說什么渝北呀南岸呀啊九龍坡區等等,這些是可以坐地鐵就可以去的了,然后其他的一些區和縣呢可以通過做火車高鐵客車這些交通工具到達,當然你也可以自己開私家車,都是可以自由進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