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國家加強長江流域洪澇干旱、森林草原火災、地質災害、地震等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防御、應急處置與恢復重建體系建設,提高防災、減災、抗災、救災能力。
第十二條 國家長江流域協調機制設立專家咨詢委員會,組織專業機構和人員對長江流域重大發展戰略、政策、規劃等開展科學技術等專業咨詢。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開展長江流域建設項目、重要基礎設施和產業布局相關規劃等對長江流域生態系統影響的第三方評估、分析、論證等工作。
第十三條 國家長江流域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長江流域信息共享系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共享長江流域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以及管理執法等信息。
第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的宣傳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的宣傳教育,并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護長江流域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加強長江流域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繼承和弘揚長江流域優秀特色文化。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資源合理利用、促進綠色發展的活動。
對在長江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以國家發展規劃為統領,以空間規劃為基礎,以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為支撐的長江流域規劃體系,充分發揮規劃對推進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的引領、指導和約束作用。
第十八條 國務院和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長江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長江流域發展規劃,科學統籌長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長江流域水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編制。
第十九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長江流域國土空間規劃,科學有序統籌安排長江流域生態、農業、城鎮等功能空間,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優化國土空間結構和布局,統領長江流域國土空間利用任務,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涉及長江流域國土空間利用的專項規劃應當與長江流域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國土空間規劃,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經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條 國家對長江流域國土空間實施用途管制。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照國土空間規劃,對所轄長江流域國土空間實施分區、分類用途管制。
長江流域國土空間開發利用活動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規劃許可。對不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得辦理規劃許可。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統籌長江流域水資源合理配置、統一調度和高效利用,組織實施取用水總量控制和消耗強度控制管理制度。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和水污染防治要求,確定長江流域各省級行政區域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長江流域水質超標的水功能區,應當實施更嚴格的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采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措施。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統籌長江流域新增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和計劃安排。
第二十二條 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和資源利用狀況,制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后實施。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長江流域產業結構和布局應當與長江流域生態系統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禁止在長江流域重點生態功能區布局對生態系統有嚴重影響的產業。禁止重污染企業和項目向長江中上游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