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法律依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第五條財政部按照地區、層次、分項的原則制定差旅費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和消費水平的變化及時調整,\n第十二條部分金融區域設置住宿費限額標準,\n第14條出差人員應在與其工作級別相對應的住宿費范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酒店住宿標準,對于普通私企來說出差-1/的住宿費是公司自己定的,沒有統一的標準。
對于公務員,部級官員出差北京,住宿標準每日限額1100元,局級官員限額650元,其他限額500元。部級官員去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大連、吉林等地,住宿費標準且每日限額多為800元。對于普通私企來說出差-1/的住宿費是公司自己定的,沒有統一的標準。\n \ n \法律依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n第十一條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入住酒店(含賓館、招待所,下同)發生的租金支出-0。\n第十二條部分金融區域設置住宿費限額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和消費水平,提出本城市(省會城市、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的住宿限額。標準上報財政部\ n第十三條部級及相當職務的工作人員住普通套房,司局級及以下工作人員住單間或/123。\n第14條出差人員應在與其工作級別相對應的住宿費范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酒店住宿標準。
2、國家機關一般人員 出差 標準法律分析:1。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副市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宿費標準由現行每人每天50元調整為70元,深圳、珠海、廈門、汕頭、海南省(以下簡稱特殊地區)由每人每天70元調整為90元,2.局級(及相當人員)住宿費標準由每人每天30元調整為50元,特殊地區由每人每天40元調整為60元。3.局級以下工作人員住宿費標準由每人每天20元調整為40元,特殊地區由每人每天30元調整為50元,4.出差由接待單位免費接待或在親友家住宿無住宿收據的人員,不予報銷住宿費。\n法律依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第五條財政部按照地區、層次、分項的原則制定差旅費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和消費水平的變化及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