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職業選擇的權利、獲得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交勞動爭議解決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根據第/0號文件第10條,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和擴大就業機會。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興辦產業或者擴大經營,增加就業。國家支持勞動者自愿組織起來就業,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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