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條約主要是內容:①清政府承認天津條約的效力;②開放天津為商埠;(3)將九龍第一分區割讓給英國;(4)允許英法招收華工出國;(5)對英法兩國的賠款各增加到800萬兩,馬關條約The內容可以概括為:割地,巨款虧損,開四口,設廠,馬關條約大大加深了中國社會的半殖民主義。
馬關條約The內容可以概括為:割地,巨款虧損,開四口,設廠。(1)把遼東半島、臺灣省、澎湖列島割給日本,不僅使大片領土成為日本的殖民地,而且嚴重削弱了中國的國防,為日本進一步侵略中國提供了便利。(2)巨額賠款不僅加重了中國人民的負擔,也加劇了清政府的財政和經濟危機。為了支付賠款,清政府不得不大量舉借外債,而帝國主義國家則通過附加苛刻條件的貸款進一步控制清政府,使其更加依賴帝國主義。同時,這筆賠款也加強了日本的侵略性。(3)四個通商口岸的開放,相當于把中國最富庶的長江流域和江浙一帶同時向日本等帝國主義開放,便于他們傾銷貨物和掠奪原料。(4)允許日本人在中國設廠。這直接阻礙了中國民族工業的發展。馬關條約大大加深了中國社會的半殖民主義。
內容:清政府割讓遼東半島、臺灣省、澎湖列島給日本;賠償日本軍費2.2億銀,允許日本在中國設廠,開放更多通商口岸。影響:大大加深了中國的半殖民程度。●清國從朝鮮半島撤軍,承認朝鮮“獨立”;大清不再是朝鮮的宗主國;●清國割讓臺灣省島及所有附屬島嶼、澎湖列島、遼東半島給日本;●清國賠償日本軍費二億兩(兩萬兩);●清開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允許日本人在清朝的通商口岸設立領事官和工廠,進口各種機器;●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清國不得逮捕為日軍服務的人員;●臺灣澎湖清朝居民,兩年內將變賣產業,遷出境內。逾期不遷者,視為日本臣民;●條約批準后兩個月內,兩國派員來臺辦理交接手續。
馬關條約:1割讓遼東半島、臺灣省島、澎湖列島;2承認日本對朝鮮的控制;3賠償軍費2.24億元;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通商口岸;5允許日本人在貿易港口制造和進口。北京條約主要是內容:①清政府承認天津條約的效力;②開放天津為商埠;(3)將九龍第一分區割讓給英國;(4)允許英法招收華工出國;(5)對英法兩國的賠款各增加到800萬兩。《南京條約》主要內容:①割香港島給英國;(2)賠償2100萬銀元;(三)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為通商口岸;(四)英國商人進出口貨物所繳納的稅款,由中英雙方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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