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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機動車報廢年限,機動車強制報廢的年限是多少年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1-12 08:56:59 編輯:天津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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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機動車強制報廢的年限是多少年

《現行汽車報廢政策》規定:輕、微型貨車(含越野)、帶拖掛貨車、礦山專用車及各類出租車報廢期8年,其他車報廢期10年。車輛經嚴格檢驗合格的可延緩報廢,但不得超過上述規定年限的一半。不符國家汽車安全規定的車輛應當強制報廢!

機動車強制報廢的年限是多少年

2,車多少年達到報廢

你好!朋友,機動車使用年限:1.出租車(小、微型)8年2.旅游、公路客運車(大型、中型)15年3.非營運的大、中型汽車 20年4.微型載貨汽車 12年5.重、中、輕型載貨汽車 15年6.半掛牽引車 15年7.非營運的小、微型汽車 無使用年限。超過15年以后每年必須檢驗2次,檢驗不通過的,強制報廢。
以前是十五年私家車不強制報廢吧但驗車麻煩
2013年1月,商務部,國務院公布的電動網站“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明確定義了汽車的使用壽命報廢。那么,如何多年的車報廢了嗎? 回答了報廢汽車多年 9座(含9)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15年。后達到報廢標準的繼續使用。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延年益壽后,定期檢查,每年兩次,20年以上,從第21年定期檢查起一年四次。 答案兩輛汽車報廢多年出差超過九乘用車和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標退休后繼續在目前的規定程序來使用,而且能延長不再使用年限超過10年。采用定期檢查一年四次推遲退休的旅游客車;延緩報廢使用超過九名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兩次,15年以上的,從第16年的定期檢查,一年四次。 報廢汽車多年回答三個調整后營業客車10年的使用壽命,達到報廢標準的現行規定程序后繼續使用。定期檢查,長時間使用時,一年四次:使用不超過四年推遲退休。 這些都是“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汽車報廢多年”的要求,它可以從上面可以看出,使用不同的車,他們的退休年齡也有所區別,對業主需要區別對待。

車多少年達到報廢

3,天津市的汽柴油各種車輛報廢年限是多少年

天津汽車報廢年限有新規3月1日起實施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2月22日 15:00 天津日報 本報訊從3月1日起,本市將實施新的汽車報廢標準。 據悉,3月1日起,本市將依據國家經貿委、公安部等四委局聯合發布的“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將汽車使用年限和延長使用年限調整如下表。交管局負責人說,3月1日開始,對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或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規定報廢,如出租汽車“津E”號牌改為“津A”號牌車輛的使用年限一律為8年。他說,非營運載客汽車是指單位或個人不以獲取運輸利潤為目的自用載客汽車,旅游載客汽車是指各級旅游主管部門批準的旅行社專用運載游客的自用載客汽車,微型載貨汽車是指總質量小于等于1.8t的載貨汽車,輕型載貨汽車是指總質量大于1.8t且小于6t的載貨汽車。 汽車報廢標準分類表 車輛分類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次數最長延期年限 9座以下15年16—20年2次車輛必須符合 (含9座)21年后4次相關規定 9座以上10年11—15年2次10年 16—20年4次 旅游10年4次10年 大客車 19座以下8年不準延期 出租 其它汽車10年4次5年 微型(總質量8年不準延期 1.8t以下) 帶拖掛8年2次4年 載貨汽車 輕型貨車(總10年2次5年 質量1.8t—6t) 其它10年2次5年 吊車、消防車、10年1次車輛必須符合 鉆探車等從事相關規定 專業作業車輛 對達到或不足一年使用年限的車輛一律不準辦理過戶、轉籍手續 右置方向盤車輛10年報廢且不允許辦理延期手續

天津市的汽柴油各種車輛報廢年限是多少年

4,小車幾年報廢

為了使不合乎車輛安全性能、和污染環境,遏止惡性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所以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規定,報廢車輛是禁止上路行駛。目前,我國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我國實行的是機動車輛強制報廢制度。就你提問的問題:1、卡車根據你行車執照的核定質量,卡車屬于中型貨運車輛或大型貨運車輛,中型貨運卡車累計行車40萬公里;大型貨運卡車行駛里程在45萬公里達到報廢標準。2、汽車小型轎車累計行駛50萬公里;3、貨車輕微型、微型貨車(包括越野型)累計行駛30萬公里;重、中型貨運車輛累計行車40萬公里;4、客車特大、大、中、輕微型客運車輛累計行駛50萬公里;另外一種報廢標準是:1、車輛嚴重損壞或車輛的安全性能不良,無法修復。2、淘汰車輛,沒有配件來源的車型。汽車年限過長,蠔油量超過出廠規定15%。3、經過多次修理和調整,安全性能仍然不能達到標準。4\再有一種車輛是排氣標準不合乎標準的。###但19座以下的車輛和出租車以及輕微貨運車輛除外。如果性能等符合規定的車輛,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延緩報廢年限,但必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定,并出具證明,才能上道行駛。而延長期限不會超過規定標準年限的一半時間。1、輕型、中型載貨汽車車輛性能符合相關規定,使用年限可以辦理延期,但延期時間也不能超過5年。2、出租車輛8年、旅游載客用的車輛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符合標準的延長期限也不能超過10年。3、營運車輛轉變車非營運車輛;或者非營運車輛過戶成營運車輛后,所有車輛一律按照營運車輛規定的標準期限報廢。
沒有具體時間,但是主要的一個點是你的車在檢測站檢測合格且排放必須達到當地要求!
8年

5,車輛報廢年限問題

現在有強制報廢年限 一般15年 你看到的很舊了還在使用 那是個人使用問題了 有的人用上10年 還看著很新 有的人用了 5年就很破了 在就是那些車已經到了報廢邊緣了 15的車了當然看著很舊了 在就是已經報廢了 開黑車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十二)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后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沒到期限,就不是報廢車咯。
大概05年左右就取消了非營運小型機動車的報廢年限,只要能通過年檢就可以繼續使用,營運車輛的使用年限是十年到十五年。
現在的汽車沒有報廢年限了,過了以前規定的報廢期,就要半年甚至3個月審一次,只要能過關,還能延長一個審驗期

6,天津私家車的報廢年限是多少年有什么新政策嗎

沒有變化 還是執行全國統一標準15年
國家汽車報廢新標準 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和公安部《關于實施<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公交管[2001]2號)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車報廢標準中,非營運載客汽車和旅游載客汽車的使用年限及辦理延緩報廢的標準調整為: 1、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后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2、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lO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游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3、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4、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一個檢驗周期連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1997)規定的,收回號牌和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達到報廢標準后,不得辦理注冊登記和轉籍過戶登記。 5、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年限(8年)報廢。 6、沒有調整的內容和其它類型的汽車,仍按照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發布<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7]456號)和《關于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07號)執行(注:輕型載貨汽車是指廠定總質量大于1.8噸小于等于6噸的載貨汽車)。右置方向盤汽車報廢的管理,按照公安部《關于加強右置方向盤汽車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號)執行。 7、對按規定需辦理審批手續的延緩報廢車輛,仍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對原已辦理延緩報廢手續,但未達到新的報廢標準的,按普通正常車輛管理,重新打印行駛證副證,并按規定辦理年檢簽章,不再加蓋廷緩報廢檢驗合格印章;對按照原報廢標準應當報廢但未辦理完畢注銷登記的車輛,按照新規定執行 到年限可繼續用 機動車如何延緩報廢? 如果機動車使用年限到了而車況仍然不錯,可不可以讓其繼續“發揮余熱”呢?回答是肯定的:經安全性能和尾氣排放檢測合格的車輛,根據國家規定其使用年限可適當延長報廢期限。 那么,怎樣辦理機動車延緩報廢手續呢?一般來說有三個步驟。 第一步,車管所登記審核崗審核該機動車的相關資料,包括:A、《XX省機動車延緩報廢申請審批表》原件,如不與定期檢驗同時進行,須在背面粘貼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即車架車身號碼的拓印片;B、《機動車行駛證》原件。 提交以上資料者可以是合法業主、業主指定的經辦人,也可以是代理人指定的經辦人。 第二步,機動車檢驗崗核對該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車身號碼)、發動機號碼,并檢驗有無被鑿改嫌疑;將拓印片與原始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車身號)、發動機號碼進行對比;檢測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并審核該車的安全技術性能。 第三步,車管所業務領導崗審核,符合規定者,在其申請表原件上簽注意見,在《機動車行駛證》副頁記錄欄按照延緩報廢專用章格式,用計算機打印準予延緩報廢的使用期限和檢驗周期。贊同158| 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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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小型車輛報廢期限問題急

第四條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載客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載客汽車使用12年; (二)小、微型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微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共汽車、無軌電車使用13年; (五)大型旅游、公路客運汽車使用15年; (六)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8年,其他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載貨汽車使用9年,裝用單缸以上發動機的低速載貨汽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半掛牽引汽車及其他載貨汽車使用15年; (九)全掛車使用10年,半掛車、中置軸掛車使用15年; (十)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0年-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1年-13年,具體使用年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上述使用年限范圍內,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專項作業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勵技術進步、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  第三條 商務、公安、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監督管理、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執行有關工作。  第四條 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于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第六條 變更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有關要求確定使用年限和報廢:  (一)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的,按照營運載客汽車的規定報廢,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轉為營運載客汽車的,應按照本規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計使用年限,且不得超過15年;  (二)不同類型的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  (三)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和摩托車需要轉出登記所屬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的,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  (四)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半掛車與其他載貨汽車、半掛車相互轉換的,按照危險品運輸載貨車、半掛車的規定報廢。  距本規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內(含1年)的機動車,不得變更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登記地所屬地市級行政區域。  第七條 國家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  達到下列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二)租賃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四)公交客運汽車行駛40萬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80萬千米;  (六)專用校車行駛 40萬千米;  (七)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八)微型載貨汽車行駛50萬千米,中、輕型載貨汽車行駛60萬千米,重型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行駛70萬千米,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行駛40萬千米,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行駛30萬千米;  (九)專項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行駛50萬千米;  (十)正三輪摩托車行駛10萬千米,其他摩托車行駛12萬千米。  第八條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是指上道路行駛的汽車、掛車、摩托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非營運載客汽車是指個人或者單位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的自用載客汽車;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是指專門用于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蝕性物品等危險品的車輛;變更使用性質是指使用性質由營運轉為非營運或者由非營運轉為營運,小、微型出租、租賃、教練等不同類型的營運載客汽車之間的相互轉換,以及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轉為其他載貨汽車。本規定所稱檢驗周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本規定第五條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或者摩托車使用年限標準,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國務院商務、公安、環境保護等部門備案。  第十條 上道路行駛拖拉機的報廢標準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已達到本規定所列報廢標準的,應當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報廢。《關于發布的通知》(國經貿經〔1997〕456號)、《關于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407號)、《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1〕234號)、《摩托車報廢標準暫行規定》(國家經貿委、發展計劃委、公安部、環保總局令〔2002〕第33號)同時廢止。
小、微型出租載客汽車使用8年,之后每年檢修一次,可延長使用至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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