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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農村建設規劃,集體土地流轉的要求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2-26 19:10:15 編輯:天津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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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體土地流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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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流轉的要求

2,農村建房最多可以審批多少平方米

農村蓋房現在不能超過多少平方米? 00:00 / 01:1270% 快捷鍵說明 空格: 播放 / 暫停Esc: 退出全屏 ↑: 音量提高10% ↓: 音量降低10% →: 單次快進5秒 ←: 單次快退5秒按住此處可拖拽 不再出現 可在播放器設置中重新打開小窗播放快捷鍵說明

農村建房最多可以審批多少平方米

3,天津市農村自建房 不得長過幾米

不得超過3米3現在農村不少的自建房大多都是自己規劃的模板,再加上之前國家對于房屋建設的管理并不嚴格,部分的農民甚至在農村建了3層以上的樓房,這些樓房的安全是沒有保障的,不符合房建的規定。因此,國家頒發了關于自建房的限高令,按照我國的住建部印發的《鄉村住宅建造技能方針(試行)》,農村建房允許兩種布局的方式:一種是用于農戶的庭院農業的生產,原則上是不可以超過3層;另外一種就是脫離農業生產的農戶允許建4-5層,住宅的高度在2.6m-3m為宜,層高不得超過3.3米。

天津市農村自建房 不得長過幾米

4,天津市以宅基地換房建設示范小城鎮管理辦法2018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以宅基地換房建設示范小城鎮工作,改善農民生產、生活環境,促進城鄉統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批準村民以宅基地換房建設并管理示范小城鎮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以宅基地換房建設示范小城鎮(以下簡稱示范小城鎮),是指村民以其宅基地按照規定的標準置換小城鎮中的住宅,遷入小城鎮居住,建設適應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適于產業聚集和生態宜居的小城鎮。第四條 示范小城鎮建設堅持土地承包責任制不變、可耕種土地不減、尊重村民意愿、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合法權益的原則。  示范小城鎮應當科學規劃、特色設計、適于產業聚集和生態宜居。  示范小城鎮建設除建設村民安置住宅區外,可以規劃供市場開發、出讓的土地,以土地出讓金政府收益部分用于平衡建設資金。第五條 示范小城鎮建設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協調推動、組織實施。  市農業、建設、規劃、土地、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調推動、組織實施。第六條 示范小城鎮建成后,對村民原有的宅基地和其他集體建設用地統一組織整理復墾,實現耕地總量不減、質量不降、占補平衡。第七條 示范小城鎮所在區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專門工作班子,具體組織落實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置換主體資格認定、房屋權屬認定、分配選房、簽訂換房協議、城鎮管理等工作。第八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示范小城鎮建設監督保障機制,對規劃管理、土地利用、工程建設、村民宅基地置換、投融資等方面依法進行監督管理。第九條 示范小城鎮建設和管理,可以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稅費減免優惠,市和區縣財政給予適當資金支持。第二章 規劃管理第十條 示范小城鎮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編制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第十一條 示范小城鎮的規劃建設,應當堅持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城鄉統籌、因地制宜、可持續發展,維護村民利益的原則。第十二條 示范小城鎮的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當地的地理環境、風土人情和地方文化相協調;體現小城鎮的布局特色、產業特色、環境特色、建筑特色和文化特色。第十三條 示范小城鎮在規劃時,應當根據其在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中所處的地位和作用,統籌考慮區位條件、自然條件、經濟發展水平、交通狀況、社會環境等因素,使小城鎮的發展方向與區域整體發展相協調。第十四條 示范小城鎮在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村民的生產、生活需求,科學規劃村民居住社區、工業或服務業產業園區、設施農業產業園區,促進“三區”統籌聯動發展,提高農村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水平,不斷增加村民收入,實現可持續發展。第十五條 經依法批準的示范小城鎮規劃是示范小城鎮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示范小城鎮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等各項建設活動必須符合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和范圍。第三章 土地管理第十六條 示范小城鎮土地利用應當堅持增加耕地有效面積,提高耕地質量,節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的原則;采取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的實施辦法。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示范小城鎮總體規劃和專項調查,編制示范小城鎮建設項目土地掛鉤實施方案、土地整理復墾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編制的方案和規劃應當包括用地規模、范圍、布局、保障措施和土地平衡情況、土地整理復墾可行性研究、工作計劃等。第十八條 示范小城鎮建設用地實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周轉指標管理。周轉指標應當總量控制、封閉運行、定期考核、到期歸還。  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周轉指標使用管理臺賬,并對周轉指標的使用和歸還進行全程監管。  掛鉤項目區應當分期實施,由其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建設時序申請周轉指標,周轉指標自下達到歸還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3年。

5,關于天津市農村房屋改建擴建的問題天津市乃至全國有什么法律方面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一章第五條 拆遷人必須按照本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從城鎮建設的需要按期搬遷,不得拖延或阻撓;被折遷人的工作單位或主管部門,應當協助拆遷人做好被拆遷人的動員搬遷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因建設需要拆遷房屋,應向城鎮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附紅線圖)和其他有關批準文書以及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經城鎮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發給《拆遷許可證》,方可實施拆遷,并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經批準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 (二)房屋拆遷完畢后,由城鎮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核發《房屋拆遷驗收證》; (三)城市重點工程建設、綜合開發或舊房成片改造的,應采取統一拆遷; (四)工程建設項目,要同時交驗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批準文件; (五)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 第七條 因拆遷需要變更土地使用權的,應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被拆遷人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必須先行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八條 實施拆遷的單位,須持有關部門批準文件向城鎮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鎮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進行資格審查,并按規定的程序領取房屋拆遷資格 證書后,方可接受委托。 接受委托實施拆遷的單位,應與拆遷人簽定委托拆遷協議。拆遷費用可采取按實結算或包干的辦法。委托拆遷協議可以由城鎮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辦理鑒證或由公證機關辦理公證。 凡沒有民事爭議的房屋及單位自管房屋的拆遷,經城鎮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審定批準,可以自行拆遷。有民事爭議的,應委托拆遷;拆遷人應遵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 第九條 《拆遷許可證》一經發放,城鎮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予以公告,并通知房屋拆遷所在地公安、房地產、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自公告之日起,暫停辦理居民分戶和向拆遷范圍內遷入居民戶口;暫停辦理建>執照、營業執照;不得進行房屋買賣、贈與、出租和互換;不得進行房屋改建、擴建或改變 用途。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拆遷人應在公告的同時,向被拆遷人發送房屋拆遷通知書。被拆遷人接到通知書后,應及時到房地產、土地管理等部門辦理房屋、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變理登記手續。 第十條 在城鎮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拆遷當事人應按本規定簽訂拆遷協議。拆遷協議應明確補償形式和金額、安置住房面積和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期限、回遷期限以及拆遷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拆遷協議訂立后,必須送城鎮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并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 第十一條 拆遷當事人協商未能達成拆遷協議的,由城鎮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 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作了安置或提供了周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二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由城鎮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市人民政府也可作出責令限期 拆遷的決定,逾期不拆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第十三條 城鎮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屋拆遷活動進行檢查,并應 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加強對拆遷檔案的管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十四條 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遷房屋的建>面積計算;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遷房屋建>面積 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十五條 拆除違章建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及不提供產權證件的房屋或經鑒定為危房的,不予補償。逾期不拆者,由拆遷人拆除,以原建>物舊料抵 工時費。舊料歸拆遷人所有。 拆除使用期內的臨時建>,由拆遷人按其重置價格結合有效時間的長短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六條 拆除無人居住的破損房以及主房邊個人或公建私助等形式建造的小房,酌情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 拆遷供水、供電、煤氣、郵電、環衛等用于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其原性質、規模予以重建或按重置價格給予補償;也可原地修復。 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適當作價補償。 第十八條 拆遷中、小學校舍和幼兒園,由被拆遷人按照原拆遷面積,根據城市規劃要求易地新建,所需費用由拆遷人承擔,在新校舍、幼兒園建成前,必須保證正常教學不受影響。 第十九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非住宅房屋,償還建>面積與原建>面積相等的部分,按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面積超過原房屋面積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面積不足原房屋面積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因拆遷損壞>鄰建>物的,由拆遷人負責修復或給予合理補償。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用房應以拆遷公告公布之日已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并正式營業的為準,已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尚未營業的,由城鎮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行 >管理部門視情確認。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的經濟損失可以由拆遷人給予下列一次性補償; (一)按注冊從業人員每人一次性補償不超過150元; (二)按注冊資金的10%以下補償停業損失費。 凡未經批準,擅自改建、擴建的營業用房或租賃私人房屋營業的,以及利用違章建>或在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內營業的,一律不予補償停業損失費。 第二十一條 因市>建設需要拆遷下列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按下列規定給予補償; (一)拆遷全民和集體單位住房,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50—80%補償; (二)拆遷全民和集體單位的合法營業用房,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補償,由被拆遷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解決,停業損失等不予補償; (三)臨時商業網點、售貨停、攤位和違法營業用房等,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一律無償自行拆除。 第二十二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住宅房屋,償還建>面積與原建>面積相等部分,償還建>面積按基本造價、原建>面積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進行結算;差額部分按本規定第三十二條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拆除住宅房屋,原所有人放棄產權的,由拆遷人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1.5倍征購,原房屋產權同時注銷,并不予安置。也可在規定期限內由原所有人自行處理原房屋舊料,但不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應當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因拆遷而引起變動原租賃合同條款的,應當作相應修改。 第二十五條 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實施拆遷;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或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后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 拆遷產權人下落不明的房屋,由拆遷人報請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登報公告,三十日內無合法人認領的,視同代管房屋處理。 第二十七條 拆除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未能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城鎮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遷。拆遷前,城鎮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對拆遷房屋作勘察記錄、評價,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保留價款,待產權落實后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拆遷范圍內的花木、綠地按有關規定予以補償;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房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 拆遷安置與補助 第二十九條 拆遷人在新房屋建成后,應首先妥善安置被拆遷人。 第三十條 被拆遷戶的計戶標準。原租住公房的,按《租用公房憑證》計戶;原私房所有人按《房屋所有權證》計戶。? 第三十一條 安置被拆遷戶的家庭人口,以拆遷公告公布之日在拆遷范圍內具有常住戶口的為標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安置; (一)在本市另有住房,且達到本市上年人均居住水平的; (二)未履行規定手續承租房屋的; (三)因入托、入學等原因、戶口雖在拆遷范圍內,而父母在本市有住房的; (四)居住在違章建>或臨時房屋內的。? 第三十二條 對住宅房屋原使用人的安置,應本著先遷者在住房安置范圍內優先選擇層次的原則進行安置。殘疾人、孤寡老人應優先安置。 具體安置辦法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原住房面積低于本市上年人均居住水平的原使用人,按本市上年人均居住水平進行安置,每戶增加建>面積在5平方米以內(含5平方米)的,按重置價格付款;超過5平方米的, 按商品房價格付款。 (二)對常住人口較少,原住房面積較大的原使用人,在安置時人均建>面積不應超過20平方米,要求增加安置面積的,增加部分按商品房價格付款;應安置住房面積不足原住房面積部 分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1.5倍征購。 (三)單位折遷自建住房,對原使用人不是本單位職工的,仍按原面積安置,需要增加面積的 ,按商品房價格付款。? (四)增加住房安置面積所需金額由原使用人或其所在單位交付。產權歸投資者所有。 (五)原使用人因拆遷搬家占用工作時間,憑城鎮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由其所在單位給假三天,假期內職工工資、獎金等待遇不受影響。拆遷人應一次性按戶發給原使用人搬家補助費100元;臨時性過渡搬遷的,可增發一次搬家補助費;未按期搬遷者不發給搬家補助 費。 第三十三條 私有住房的所有人無經濟能力實現產權調換的,經本人申請,由拆遷人安置公房,并簽訂租賃協議。公房安置面積不應高于本市上年人均居住水平。被拆房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補償。 第三十四條 對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面積安置,安置地點應根據城市規劃和建設工程的性質確定。 需要回遷安置而有條件的,可回遷安置;易地安置的,由拆遷人會同原使用人及城市規劃部門進行;征地和拆遷設備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三十五條 因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按下列規定給予安置; (一)拆遷全民和集體單位住宅房屋,由原使用人所在單位安置; (二)拆除臨時商業網點、售貨亭、攤位和違法營業用房等,不予安置。 第三十六條 原使用人過渡住房,由其自行安排的,拆遷人按每人每月十二元的標準發給原使用人臨時安置補助費,但每戶最多不超過七十元;由其所在單位幫助 解決,臨時安置補助費發給所在單位;由拆遷人提供過渡住房的,不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的過渡用房,由拆遷人會同原使用人協商解決。 第三十七條 拆遷當事人應遵守過渡期限的協議,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原使用人不得拒絕或拖延搬遷,并不得拒絕退還由其所在單位或拆遷人提供的過渡用房。過渡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年。 第三十八條 住房安置一律憑城鎮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簽發的遷入新居通知書。 第三十九條 有關部門對被拆遷人的戶口轉移、糧油供應、子女轉學和 水、電、煤氣供應等問題,應及時給予解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拆遷人超過拆遷協議過渡期限安置原使用人,拖延半年以內(包括半年)的,給予原使用人每戶每月30元賠償;拖延半年以上的,給予每戶每月40元賠償。 第四十一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鎮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拆遷,可以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可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規定擅自拆遷的;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安置標準,擴大或者縮小補償、安置范圍的。 (五)拆遷當事人拒不履行拆遷協議或者違反協議中有關規定的。 第四十二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鎮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更正,可以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一)私自調換房屋的; (二)買賣拆遷協議的; (三)涂改遷入新居通知書的; (四)冒領拆遷補助費的。 第四十三條 辱罵、毆打城鎮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拒絕、阻礙拆遷工作和拆遷安置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 城鎮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廉潔奉公、遵紀守法、接受監督。對認真執行本規定成績顯著的,給予表揚和獎勵;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 舞弊、貪污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對認真執行本規定,積極協助拆遷工作,自愿減少應安置房屋面積的單位或個人,由拆遷人給予獎勵。被拆遷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前搬遷的,由拆遷人按戶每提 前一日給予適當獎勵。具體獎勵標準由城鎮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七條 城鎮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可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收取管理費。 房屋重置價格標準由城鎮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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