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各級人民政府采取各種措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學。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7、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8、侵占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9、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11、教育應當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
12、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前提下,應積極參加當地的社會公益活動。
八、未成年人保護法
1、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2、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
3、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要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4、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
5、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6、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7、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8、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9、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絡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
10、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11、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12、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
13、學校應注重培養未成年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面發展。
14、學校應當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15、學校應當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
16、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17、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18、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在校內或者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當及時救護,妥善處理,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19、對于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學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加以管教;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
20、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的和流動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義務教育。
21、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以及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2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中小學校在節假日期間將文化體育設施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23、國家鼓勵研究開發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產品,推廣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新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