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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項目信用辦法,成都市建設工程項目實名信用管理誠信表填錯了怎么辦呢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1-20 00:44:25 編輯:成都生活 手機版

1,都市建設工程項目實名信用管理誠信表填錯了怎么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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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都市建設領域市場主體信用管理系統重要信息變更申請表需要打印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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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都市建設領域市場主體信用記錄評價怎么弄求高手幫忙謝謝

如果是企業 可以主動向成都市建委主動申報良好信用記錄,具體操作流程需要詳細的向地方相關部門了解 咨詢電話 0 2 8 -8 6 6 9 7 5 6 8就是到 成都市 建設領域信用系統網站上填寫一份申請表,打印成2份,到成都市建委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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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不是在成都的建筑企業信用等級為2A不用繳納民工工資擔保 問

在成都有5年以上的工程業績就不用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但需要保函,這樣可以減輕公司資金壓力。但5年是按竣工時間算的,也就是說你們公司參建的工程有一個是5年前竣工的,就可以申報《外地企業5年業績申報》
據我所知,應該是貸款會進行信用等級評比.再看看別人怎么說的。

5,成都市建設領域市場從業人員網絡信用記錄評價表 操作有誤怎么辦

請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市建委辦理變更手續。辦理地點:成都市建委三樓網絡登記窗口(成都市八寶街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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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成都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內容

成府法規審[2007]75號 《成都市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符合《成都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已登記備案。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成都市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交通部《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及《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交通建設工程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市交通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交通建設工程,是指公路工程的路基、路面、橋梁、隧道及沿線設施,公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水運工程的港口、航道、航標、通航建筑物及上述工程的輔助和附屬設施等。 第三條 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 發生施工安全事故,堅持“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從業人員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責任者得不到追究不放過),必須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落實整改措施,做好事故處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三同時”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其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查手續。 第六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交通建設活動的參建單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供應商等與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保證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七條 對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隱患、安全生產事故,任何單位 和個人都有權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檢舉。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成都市交通委員會交通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質監站)負責全市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標準,并結合本市交通建設工程的實際,制定有關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的具體規定和實施細則; (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市級交通建設工程以及對直接監督的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監督檢查有關整改意見的落實情況; (三)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監督、指導區(市)縣交通局、交通建設從業單位貫徹、落實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的各項規定; (四)依法組織或參與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九條 各區(市)縣交通局要嚴格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負責對所轄區域內交通建設工程實施監督管理;農村公路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工作由各區(市)縣交通局確定具體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對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協助調查所轄區域內的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 第十條 質監站在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之有關規定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辦公場所、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拍照、錄像;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責令立即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整改前或者整改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十一條 質監站和各區(市)縣交通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對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和投訴。 第三章 安全生產監督程序和監督檢查內容. 第十二條 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期自接受施工安全監督申請起至竣工驗收完畢止。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向質監站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同時一并辦理施工安全生產監督手續。 (一)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向質監站提供下列主要文件和資料: (1)有關管理部門批復該工程項目的證明文件; (2)工程概況; (3)安全文明生產合同; (4)參建單位組織機構,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名單及其資質情況,安全生產組織計劃; 第十四條 質監站對建設單位施工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從業單位施工安全保證體系、施工安全管理責任制的建立健全及其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項目開展實際情況,組織對受監工程進行現場施工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發布檢查通報和工程施工安全動態。 (一) 對建設單位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1.項目施工安全責任制度和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是否落實;是否設立了安全生產專項經費,施工單位在工程報價中包含安全生產費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標價的1%,且不得作為競爭性報價; 2.汛期施工安全生產保證措施是否切合實際; 3.是否編制了項目施工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是否定期組織演練。 (二) 對勘察(測)、設計單位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1.是否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強制性標準; 2.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設計文件中是否予以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導意見。 (三) 對監理單位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1.是否建立了施工安全生產監理程序,并配備了安全監理工程師;有無安全生產臺帳; 2.在施工過程中,安全監理工程師是否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的有關 規定,是否按照程序開展安全監理工作。 (四) 對施工單位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1.是否具備《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證》, “三類人員”(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持證情況,特種作業上崗人員的持證情況,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每5000萬元施工合同額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足5000萬元應至少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是否 落實,是否按有關規定設立了安全專項經費; 3.是否編制了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物資、人員和設 備到位情況; 4.汛期施工安全生產保證措施是否切合實際; 5.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技術交底情況; 6.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否編制了專項施工方案,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監理工程師簽字: 7.現場使用的特種設備(如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是否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8.施工現場安全警示標志、防護設施的設置情況及作業人員的安全防護用具使用情況; 9.施工用電、易燃易爆(爆破器材)材料的保管和使用制度,消防安全設施、器材的配備情況; 10.安全生產技術資料編制、歸檔情況; 11.其他有關施工安全的事項。 第十五條 質監站在監督檢查后,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和有關從業單位提出監督檢查意見,對發現的問題責令相關單位予以整改;建設單位應將整改結果及今后的防范措施及時反饋給質監站。 第四章 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制定本建設項目的施工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緊急救援的組織機構、人員配備、物資準備、人員財產救援措施、事故分析與報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交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和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十九條 發生施工安全生產事故后,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二十條 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成都市交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7,汴建文2009 84號 文件誰有速回謝了

關于印發《開封市建設工程擔保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汴建文【2009】 84號 開封新區規劃建設局、各縣建設局、財政局、人民銀行各支行:   根據建設部推行工程擔保制度的總體要求,按照《河南省建設工程擔保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豫建建〔2006〕18號)和《河南省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在全省推行工程擔保制度的實施意見》(豫建建〔2008〕23號)精神,結合我市建筑市場實際,現將在全市推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行工程擔保制度的重要意義 推行工程擔保制度是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的一項重要舉措。引入工程擔保機制,用市場手段加大違約失信的成本和懲戒力度,使工程建設各方主體行為更加規范透明,有利于轉變建筑市場監管方式,促進建筑市場優勝劣汰。對規范工程承發包交易行為,防范和化解工程風險,遏制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等具有重要意義。因此,一定要充分認識推廣工程擔保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確保工程擔保制度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推行范圍 根據建設部2004年印發的《關于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推行工程建設合同擔保的若干規定(試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快建筑業發展的實施意見》(豫政辦〔2006〕110號),我市將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和有信用不良記錄單位中推行工程擔保制度。 三、實施時間 《開封市建設工程擔保實施辦法(試行)》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開封市建設工程擔保實施辦法(試行)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 開封市建設工程擔保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市場主體行為,降低工程風險,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建設部《關于在建設工程項目中進一步推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意見》(建市[2006]32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工程建設項目應進行工程擔保: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共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四)房地產開發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的項目)。   法律、法規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其他建設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擔保是指在工程建設活動中,由保證人向受益人(債權人)提供的,保證被保證人(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擔保行為,在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或者承擔代償責任。保證人提供的擔保方式為一般保證或連帶責任保證。   本辦法所稱的擔保有效期,是指受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權利存續期間。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擔保是指投標擔保、承包人履約擔保、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承包商付款擔保等。   投標擔保可采用投標保證金或保證的方式。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承包人履約擔保應采用保證的方式。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鼓勵開展符合建筑市場需要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預付款擔保、分包履約擔保、保修金擔保等其他類型的工程擔保品種。   第五條 市建設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擔保活動的監督指導和推行工作,委托開封市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以下稱工程擔保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工程擔保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擔保活動的監督指導和推行工作。 第六條 工程建設擔保活動遵循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七條 建設工程依法進行招標時,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工程擔保方式、工程擔保額度、擔保有效期及保函備案要求。  第八條 實行保函集中保管制度。實行工程擔保的項目,其保函或保證書等擔保文書是承發包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被保證人應當自擔保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經過受益人確認的保函原件作為雙方簽訂的工程承發包合同的附件,按工程合同管理權限向工程擔保管理機構備案,保函原件由工程擔保管理機構集中保管,并對索賠處理工作實施監管。凡未按本辦法規定提供履約擔保和支付擔保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工程承發包合同備案和施工許可。 工程擔保管理機構應對保函的合規性(包括保證人主體的合規性和保函條件的合規性等)進行審核,發現保函不合規,不予收存。未經備案的工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無效。工程擔保管理機構對保函的真實性不承擔責任,但有權對保函的真實性進行核查。業主、承包人提供虛假擔保資料或虛假保函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該行為記入建設行業信用系統,并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處分。符合收存保管要求的保函,由工程擔保管理機構向被保證人出具保函收訖證明。 第二章 擔保機構 第九條 建設工程擔保的保證人應當是經過注冊的有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專業工程擔保機構。 同一擔保公司不得為同一建設合同提供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和承包人履約擔保。 第十條 實行專業擔保公司登記制度。 在開封市開展擔保業務的專業工程擔保機構,應到市建設委員會進行登記。登記時需報送下列材料: (1)在省建設廳備案的證明; (2)法人營業執照、上年度財務審計報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人授權委托書、開展工程擔保業務使用的印鑒圖簽、經辦人簽名字樣等; (3)開展擔保業務的在保余額和代償情況說明; (4)從業人員的專業及結構情況。 未經備案和登記的擔保機構不得在我市從事工程擔保業務。 第十一條 建立工程擔保信息統計分析制度,由工程擔保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工程擔保業務信息的查詢、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專業擔保機構的擔保余額一般應控制在該公司上一年度末凈資產的10倍,單筆履約擔保的擔保金額不得超過該公司上一年度末凈資產的50%,單筆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擔保金額不得超過該公司上一年度末凈資產的20%。對于擔保余額超出擔保能力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程擔保管理機構)將限制其出具保函或要求其做出聯保、再擔保。 工程擔保保函應為不可撤銷保函,在保函約定的有效期屆滿前,除因主合同終止執行外,保證人、被保證人和受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第十二條 專業工程擔保機構在首次承接建設工程擔保業務后,每季度應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業務經營情況報表、發生代償項目代償報告、追償報告。 保證人應當建立健全對被保證人和擔保項目的保前評審、保后服務和風險監控制度,并報送工程擔保管理機構備案,加強內部管理,規范經營。保證人對于承保的工程項目,應當有效地進行保后風險監控工作,定期出具保后跟蹤調查報告。 第十三條 保證人在工程擔保業務活動中存在以下情況的,按有關規定記入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系統,并作為不良行為記錄予以公布,情節嚴重的,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禁止其開展工程擔保業務: (1)超出擔保能力從事工程擔保業務的; (2)虛假注冊、虛增注冊資本金或抽逃資本金的; (3)擅自挪用被保證人保證金的; (4)違反約定,拖延或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 (5)在保函備案時制造虛假資料或提供虛假信息的; (6)撤保或變相撤保的; (7)安排受益人和被保證人互保的; (8)惡意壓低擔保收費,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9)不進行風險預控和保后風險監控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三章 投標擔保    第十四條 投標擔保是指由保證人為投標人向招標人提供的保證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參加招標活動的擔保。   第十五條 投標擔保可采用銀行保函、專業工程擔保機構的保函,或保證金擔保方式,具體方式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自主選擇投標擔保方式。   第十六條 投標擔保的擔保金額一般不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   第十七條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擔保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招標人提交投標擔保。投標人未提交投標擔保或提交的投標擔保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無效。   第十八條 投標擔保的有效期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投標有效期為從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之日起到完成評標和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30天至180天。投標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保證金或投標保函不予返還:   (一)在投標有效期內,投標人撤回其投標文件的;   (二)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中標人未按該工程的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   (三)在投標有效期內,中標人未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向招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   (四)在招標投標活動中被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正在立案查處的。 第十九條 招標人確定中標人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定合同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四章 承包人履約擔保    第二十條 承包人履約擔保是指由保證人為承包人向業主提供的,保證承包人履行工程建設合同約定義務的擔保。   第二十一條 履約擔保可采用銀行保函、專業工程擔保機構保函,具體方式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做出規定或者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承包人履約擔保的有效期應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約定的有效期截止時間為工程建設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驗收通過之日后的30天至180天。   第二十二條 承包人履約擔保方式為銀行和專業保函的,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保函擔保金額一般不低于合同價款的10%,采用經評審最低投標價法中標的招標項目,保函的擔保金額應不低于合同價款的15%。   (二)在擔保有效期內,因承包人不履行合同而導致其履約保函金額被業主索賠提取后,承包人應在15日內向業主提交同等金額履約保函。否則,業主可重新發包,更換承包人。 (三)承包人在擔保有效期內未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的,應在前款規定的時間內延長原保函有效期或向業主提交新的履約保函。 第五章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二十三條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是指為保證業主履行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由保證人為業主向承包人提供的保證業主支付工程款的擔保。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和承包商付款擔保應當采用第三方保證擔保的方式。保證人對其出具的保函或擔保書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同一項目的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的額度應與承包人提交的履約擔保額度相等。 第二十五條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方式為銀行和專業工程擔保機構保函,擔保金額不得低于合同價款的10%。 第二十六條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約定的有效期截止時間為業主根據合同的約定完成全部工程結算款項(工程質量保修金除外)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第二十七條 對于工程建設合同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工程,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可以按工程合同確定的付款周期實行分段滾動擔保,每段的擔保金額應為該段工程合同額的10%-15%。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采用分段滾動擔保的,在業主、項目監理工程師對分段工程進度簽字確認或結算,業主支付相應的工程款后,當期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解除,并自動進入下一階段工程的擔保。   第二十八條 當業主不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時,雙方可商定延期付款協議。協商不成或延期付款協議到期后業主仍不支付工程款時,承包人可以要求出具保函的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 第二十九條 因業主不履行合同而導致工程款支付保函金額被全部提取后,業主應在15日內向承包人重新提交同等金額的工程款支付擔保函。否則,承包人有權停止施工并要求賠償損失。 第三十條 由國家融資項目、財政預算資金或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建設資金支付的項目,政府資金管理部門暫不提供業主支付擔保函。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承包商付款擔保 第三十一條 承包商付款擔保是指擔保人為分包商、材料設備供應商、建設工人提供的,保證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設合同的約定,向分包商、材料設備供應商、建設工人支付各項費用和價款以及工資等款項的擔保。 第三十二條 承包商付款擔保可采用銀行保函和專業擔保機構的保證。 第三十三條 承包商付款擔保的有效期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約定的有效期截止時間為自各項相關工程建設分包合同(主合同)約定的付款截止日之后的30天至180天。 第三十四條 承包商不能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分包商、材料設備供應商、建設工人工資等各項費用和價款的,由擔保人按照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第七章 索賠、爭議和保函的解除    第三十五條 保證人提供的保證方式應當是連帶責任保證。尚不能辦理房地產反擔保抵押登記手續的項目,可用一般保證形式。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十六條 在保函約定的有效期內發生索賠時,索賠方可憑索賠文件(有關證明材料)到工程擔保管理機構取回被索賠方的保函原件,提起索賠。 業主依承包人履約保函向保證人提出索賠之前,應當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說明導致索賠的原因,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接到索賠通知和相關材料后,應在承發包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對業主的索賠理由進行核實并書面確認。業主可持保證人出具的保函原件、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監理單位書面確認的索賠材料及其他相關材料,向擔保的保證人進行索賠。如果業主索賠的理由是工程質量問題,還需同時提供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承包人依業主工程款支付保函向保證人提出索賠之前,應當書面通知業主和保證人,說明導致索賠的原因。承包人可持保證人出具的保函原件及索賠的其他相關材料向保證人進行索賠,業主應當在收到書面通知后14天內向保證人提供能夠證明工程款已按約定支付或工程款不應支付的有關證據,否則保證人應該在擔保額度內予以代償。 第三十七條 經索賠后,如被索賠方的主合同義務尚未履行完畢,索賠方應當將被索賠方的保函原件交回工程擔保管理機構;如被索賠方的保函金額已不足以保證主合同繼續履行的,索賠方應當要求被索賠方續保,并將續保的保函原件送交工程擔保管理機構保管。   第三十八條 在違約索賠過程中,由于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監理單位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導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做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承發包合同簽約雙方對違約或者不履行合同的責任發生爭議時,可按下列方式之一解決:   (一)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   (二)向合同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條 在保函有效期截止前30日,被保證人合同義務尚未實際履行完畢的,保證人應當對被保證人作出續保的提示,被保證人應當及時提交續保保函。被保證人在保函有效期截止日前未提交續保保函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該行為記入建設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并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 業主、承包人的主合同義務已實際履行完畢,應當分別憑施工單位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情況證明或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文件以及工程擔保管理機構出具的保函收訖證明原件,由保函受益人(債權人)到工程擔保管理機構取回保函原件,退回保證人。 第四十二條 在保函有效期屆滿前,建設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三個月以上,或建設工程未完工但工程承包合同解除,需要解除擔保責任的,業主、承包人經協商一致,應當憑雙方中止施工的協議、中止施工的情況說明或合同解除備案證明,到工程擔保管理機構取回保函原件,辦理解除擔保手續,恢復施工前應當按規定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文章TAG:成都市建筑項目信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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