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時間內,發起人應當作為股東留在公司,以保證公司經營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公司法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法Max司法解釋IV、公司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股東的申請,股東大會決議無效的,可以將公司歸為。
公司法Max司法解釋IV、公司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股東的申請,股東大會決議無效的,可以將公司歸為。
2、 公司法第141條 司法 解釋法律分析:本條是關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由發起人設立,公司的宗旨、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一般由發起人決定,因此,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時間內,發起人應當作為股東留在公司,以保證公司經營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公司法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總數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