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公開遴選:
(一)未經單位及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或推薦的;
(二)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三)受處分期間或未滿影響期限的;
(四)任職試用期未滿的,提拔任職(晉升聘任)不滿1年的,或近2年內調動過工作的;
(五)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人社部規〔2019〕1號)應當回避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報名人員應當向公開遴選單位提交報名要求的相關材料,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
公開遴選單位按照崗位資格條件對報名信息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在規定時間內確定報名人員是否符合報考資格。
資格審查貫穿公開遴選工作全過程。
第十四條 通過資格審查人數與遴選人數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對未達到規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遴選崗位,可按規定核減崗位或者予以取消。
第四章 考 試
第十五條 考試一般采取面試的方式,由各主管部門會同遴選單位組織實施,必要時,可增加筆試。
第十六條 面試主要測試履行崗位職責所要求的素質和能力。面試的內容和方式應當結合崗位專業特點和履職要求分別確定,可采取結構化面試、答辯、試講、面談交流、專業水平或技術實操能力測試等一種或多種方式進行。
第十七條 面試考官小組一般不少于7人,每組設主考官1名,其中公開遴選單位的考官不得超過三分之一。面試考官應當選派公道正派、理論素養高、熟悉公開遴選崗位相關業務、具有相關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五章 組織考察與體檢
第十八條 公開遴選單位及主管部門根據考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按照公告規定的比例確定考察體檢范圍。
第十九條 公開遴選單位及主管部門對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情況及其政治業務素質與公開遴選崗位的適應程度進行全面考察,重點考察工作業績,突出基層貢獻,注重德才表現和群眾公認程度。
第二十條 考察可以采取個別談話、民主測評、查閱資料、實地走訪等方法,也可以采取專項測評、實績公示、業績評價和履歷分析等方法。
第二十一條 要按照干部檔案管理要求對考察對象的檔案進行嚴格審核,考察發現干部檔案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和身份等基本信息涂改、重要材料和信息造假的,公開遴選主管部門報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同意,視情節取消考察對象資格。
第二十二條 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及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支持和配合考察工作,同時就考察對象廉潔自律情況提出結論性意見。
第二十三條 體檢一般應在縣級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 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執行。對按規定需要復檢的,不得在原體檢醫院進行,復檢只能進行1次, 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
第二十四條 遴選人員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體檢的,視為放棄。對放棄或考察體檢不合格造成的空缺, 可從同一崗位進入考察體檢范圍的人員中依次等額遞補。
第六章 研究確定遴選人員
第二十五條 根據考察體檢情況和崗位要求,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遴選單位及主管部門研究確定遴選人員。
第二十六條 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聘用的,按人事管理權限報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審批備案,辦理調動和聘任手續,簽訂聘用合同;對反映有嚴重問題并查有實據的,取消遴選資格。
第七章 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公開遴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視情況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
(一)不按規定的編制限額、崗位要求進行的;
(二)不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的;
(三)擅自變更公開遴選方案,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公開遴選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公開遴選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開遴選單位及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工作崗位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