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擅自降低標準條件的;
(二)超越評審權限,擅自擴大評審范圍的;
(三)弄虛作假、纂改評審結果的;
(四)未經上一級職稱管理部門同意,無故推遲、拖延評審時間,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評審工作結束后,超過期限不報送評審結果和備案結果,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 參加評審工作的評委及專業(學科)組成員要清正廉潔,公道正派,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嚴守評審紀律,認真履行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撤銷其評委和專業(學科)組成員資格,禁止其再參加評審工作,并通報其所在單位和主管部門;情節嚴重的,交由有關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一)評審期間,無正當理由不承擔分配的評審任務,或無故缺席,影響評審工作正常進行的;
(二)徇私舞弊或提供虛假情況,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接收非正常程序遞交的有關評審材料的;
(四)私自更改申報人員材料或學科組評議結果的;
(五)在涉及評審其直系親屬時未主動提出回避的;
(六)擅自向外泄露評審過程中有關答辯、討論、評議、表決等情況的;
(七)其他有損職稱評審工作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從事職稱管理及服務的工作人員要強化服務意識,遵守工作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報批評,由有關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違反評審紀律或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擅自向外泄露評審過程中有關答辯、討論、評議、表決等情況及評委會組成人員情況的;
(三)私自更改評議推薦意見或評審結果的;
(四)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有其他違紀行為的,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河南省中小學(幼兒園)教師水平評價標準》不再執行。
附件1
河南省中小學一、二、三級教師職稱申報評審條件
第一章 三級教師職稱評審條件
第一條 申報中小學三級教師職稱人員,學歷、聘任年限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在幼兒園、小學、初中教育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并考核合格;
(二)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學歷,在幼兒園、小學教育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并考核合格。
第二條 中小學三級教師職稱評價標準
(一)基本掌握教育教學原則和方法,能夠正確教育和引導學生。
(二)具有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法的基礎知識,掌握所教學科的專業知識、課程標準和教材,能夠較好完成教育教學工作。
第二章 二級教師職稱評審條件
第三條 申報中小學二級教師職稱人員,學歷、聘任年限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研究生畢業并獲碩士學位;
(二)具備大學本科畢業學歷,見習1年期滿并考核合格;
(三)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在幼兒園、小學、初中任教,取得三級教師職稱并聘任三級教師2年以上;
(四)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學歷,在幼兒園、小學任教,取得三級教師職稱并聘任三級教師3年以上。
第四條 中小學二級教師職稱評價標準
(一)比較熟練地掌握教育教學原則和方法,能夠勝任班主任、輔導員工作,教育教學效果較好。
(二)掌握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法的基礎理論,具有所教學科必備的專業知識和學科教學知識,能夠獨立掌握所教學科的課程標準、教材,正確傳授知識、培養技能,注重學科核心素養落實,完成所教學科教學任務,教育教學效果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學研究方法,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和創新實踐。
第三章 一級教師職稱評審條件
第五條 申報中小學一級教師職稱人員,學歷、聘任年限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畢業并獲博士學位;
(二)研究生畢業并獲碩士學位,從事中小學教育教學工作3年以上;或者研究生畢業并獲碩士學位,取得二級教師職稱并聘任二級教師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