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公開、展示、考核、評議等推薦程序中采取具體措施,自覺接受專業技術人員、紀檢監察部門以及社會各界的廣泛監督。
第十七條 申報材料逐級負責,實行痕跡化管理,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報人對個人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申報單位對申報人的工作經歷、工作業績、有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推薦程序負責。
(三)業務主管部門、職稱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或當地職稱工作負責。材料接收實行“誰審核,誰簽名;誰簽名,誰負責”的責任制,哪個環節、哪個方面出了問題,逐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單位人事主管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有關職稱管理部門要對申報人報送材料逐級進行審核,并在《河南省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材料審核登記表》中簽署審核人姓名。
第十八條公開公示。各級、各有關單位要進一步完善職稱公開和公示制度,加大政務公開力度。各省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用人單位進行“五公開”的基礎上,網上公示當地中小學高、中級教師職稱申報人數和評審結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公示高級、正高級教師職稱申報人數和評審結果,切實保障教師的知情權、參與權。
第十九條 對在往年評審中非因弄虛作假或違反職稱工作規定等原因而評審未通過的人員,單位不得限制申報,應允許其參加正常的申報推薦工作。
第六章 評審監督
第二十條 按照河南省紀委、河南省監察廳、河南省人事廳《關于進一步嚴肅職稱工作紀律的通知》(豫人〔2002〕30號)和《河南省職稱評聘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豫人社職稱〔2013〕18號)等有關規定,對在職稱申報、評審工作中有關人員或單位有違紀違規行為的,將依規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 中小學教師職稱申報評審要嚴格按照“公開、展示、考核、評議、監督”等程序進行推薦。推薦工作中要實行“五公開”,即職稱政策公開、申報數額公開、推薦辦法公開、申報人業績條件公開、推薦結果公開,在本單位公開展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凡是未按規定公開的,推薦結果一律無效。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不得申報,或在規定年限內延期申報:
(一)未經單位教職工大會或職稱推薦工作委員會等集體研究的,不得申報;
(二)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規定的,當年不得申報;
(三)違反縣(區)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關于規范教師行為有關禁令的,當年不得申報;
(四)拒絕承擔教學、教研任務和班主任等工作,或不能履行現崗位職責的,當年不得申報;
(五)工作嚴重失職,造成惡劣影響,受到上級相關部門通報批評的,當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報;
(六)已定性為教育教學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并從下一年度起2年內不得申報;
(七)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處分期內及從處分期結束起2年內不得申報。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申報晉升職稱,已獲得的職稱,由相應職稱管理部門予以撤銷,職稱已被聘任的,責成聘任單位予以解聘;自查實之日起,3年內不得晉升高一級職稱;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一)提交虛假申報材料的;
(二)偽造、變造證件、證明的;
(三)因嚴重違紀違法,仍在處理、處分、處罰階段的;
(四)隱瞞聘任期間曾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
(五)其他嚴重違反評審規定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申報單位及相關責任人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組織申報、推薦工作,認真審核申報人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并簽署意見。申報單位和相關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單位通報批評;情節較為嚴重的,停止該單位2年職稱評聘工作,并由有關部門給予單位有關領導和相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有關領導和相關責任人已評聘職稱的,在符合申報晉升相應職稱聘任年限后,3年內不得晉升高一級職稱;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有關領導和相關責任人已評聘的相應職稱,并記入社會信用體系:
(一)未按照規定程序組織申報、推薦的;
(二)為申報人員評聘職稱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三)擅自擴大評聘范圍,為不屬于評聘范圍的人員申報評聘職稱的。
第二十五條 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委會承辦部門要在職稱評審工作中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我省職稱政策,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組織職稱評審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報批評并限期糾正,直至取消承辦資格;對相關責任人視其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