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本標準為中小學教師申報和評審委員會評審時掌握的基本條件,評審委員會可依據本標準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第三章 傾斜政策
第九條 對在農村教學第一線連續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滿30年,且當年年底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的農村教師,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可以不受單位結構比例限制,專設職數考核認定和聘任中小學一級教師,通過考核認定取得的資格與評委會評審具有同等效力,退休后其專設職數自動注銷。
第十條 一線教師申報中、高級教師職稱,在評委會組織的講課答辯中成績居同類別人員中前85%,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其實施素質教育、課程改革、教科研課題有關條款可適當傾斜:
(一)長期在農村學校一線從事教育教學滿15年申報一級教師或滿20年申報高級教師,現仍在教育教學一線的農村學校教師;以及連續在農村學校一線教學任教滿30年且在職稱評審中講課答辨合格者。
(二)擔任班主任滿15年以上,任現職以來擔任班主任滿5年以上,現仍擔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師。
(三)連續從事特殊教育工作滿15年申報一級教師或滿20年申報高級教師,現仍在特教崗位上教學的一線教師。
第十一條 具有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職業中學專業教師,任教滿8年以上,申報高級職稱時,可適當放寬學歷至中專技校畢業。
第十二條 為鼓勵優秀青年教師脫穎而出,任現職以來獲得國家級政府綜合表彰、國家級學術技術稱號、中原名師或在教學研究、改革和實踐中成績突出,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獲得國家基礎教育教學成果獎二等獎及以上獎勵的,申報高級教師職稱時,聘任年限可適當放寬1—2年。
第十三條 農村教師身份申報者,須近3年在農村學校任教,取得的職稱僅限在農村學校聘任,如交流到城市教育教學單位,應按城市評價標準進行轉評,轉評后其在農村和城市的聘任年限累計計算。
第四章 綠色通道
第十四條 任現職以來獲得以下業績之一的人員,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可以不受單位結構比例限制,專設職數評聘中小學高級教師:
(一)教師節期間綜合表彰的全國模范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或者獲得省級及以上政府綜合表彰;
(二)國家基礎教育教學成果二等獎及以上獎勵的完成人(限前6名);
(三)中原名師;
(四)省級名師、教師節期間綜合表彰的河南省優秀教師或河南省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同時獲得省基礎教研室規范組織的省優質課一等獎人員。
第五章 推薦與申報
第十五條 科學制定職稱推薦辦法。科學、合理的推薦辦法是保證推薦工作公平、公正的基礎,是提高職稱評審工作質量的重要前提。各地各單位要以本標準和有關職稱政策為基本依據,堅持重師德、重能力、重業績、重貢獻,在廣泛征求一線教師和相關教育教學專家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制定中小學教師職稱推薦辦法,對獲得國家級或省級重要獎項等業績特別突出者,應優先推薦。有條件的市、縣也可以制定全市統一的推薦辦法。各地或用人單位制定的推薦辦法須經單位教職工大會或職稱推薦工作委員會等集體研究程序審議通過,經公示無異議后,報所在地業務主管部門核準備案。省直單位的推薦辦法由所在主管部門核準備案。推薦辦法相關事項未發生變化的,無需每年重復報備。各級職稱主管部門做好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落實“公開、展示、考核、評議、監督”的申報推薦制度,用人單位推薦須符合下列程序:
(一)成立職稱推薦工作委員會或其他形式的工作小組,其成員中一線教師應不少于二分之一。
(二)實行職稱政策、申報數額、推薦辦法、申報人業績條件、推薦結果“五公開”。
(三)對所有申報人提供的參評材料、證件等統一在單位公開展示,公開展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未經展示的材料、證件等一律不得上報。
(四)對申報人任現職以來在師德師風、業務學習、工作業績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核,并做出全面、客觀的評價。
(五)組織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對申報人進行民主評議和民主測評,也可采取科學規范的量化賦分辦法,綜合各方面的情況,經集體研究后擇優提出推薦人員并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