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教科研工作。教師具有較強的教科研能力,在課程建設、教學創新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果。能夠認真進行教學反思,每學期撰寫1篇以上,經學校及以上部門組織評價并認可的教學心得、案例或教科研論文,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在單位舉辦的學術活動中交流并榮獲獎勵。或者主持過1項校本科研項目,經學校或業務主管部門認定,該研究成果在教育教學實踐中取得良好效果。
城市學校校長主持完成市級教科研課題,農村學校校長主持完成縣級教科研課題。市級以上教研員主持完成省級教科研課題,縣級教研員主持完成市級教科研課題,鄉鎮中心校教研員主持完成縣級教科研課題。
(七)素質教育與課程改革。積極發展素質教育,重視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和社會責任感,在教學中面向全體學生,發揮學生特長,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取得突出成績,具有優秀的經驗總結或案例材料等。
教師積極落實課程改革精神,能夠結合學科特點指導學生開展綜合實踐活動,為學生開設相應的校本課程、專題知識講座或社團等課外活動。
校長所在學校積極推動課程、課堂教學改革,開展綜合實踐活動,發展素質教育。積極為學生開設相應的校本課程、組織社團或舉辦專題知識講座等活動提供條件。
教研員在研究和推進素質教育方面,積極規劃、組織和指導區域學科教學實施、教學研究、培訓工作,組織區域性的教師培訓、經驗交流、教學研討、課堂示范、學術年會等活動,促進教師專業水平提高,成效顯著,有優秀的經驗總結或案例材料。
(八)示范引領。教師積極發揮傳幫帶作用,經單位統一安排,結對培養青年教師,共同實現專業成長。所培養、指導的2名青年教師在教育教學工作方面受到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表彰。
校長在學校管理、教育教學改革、課程建設、教師專業發展、質量提升、發展素質教育、家庭教育工作等方面成效顯著,綜合評價在同類中小學校中位居前列(市屬學校要求在本市范圍,縣(區)屬學校要求在本縣(區)范圍,鄉鎮及以下學校要求在鄉鎮范圍),受到相應教育行政部門表彰。
教研員經單位統一安排,有計劃地深入學校調查研究和指導教學,能夠體現研究深度和個人業務特色,在本地區具有一定的學術影響力,指導的2所基層學校學科教育教學質量效果顯著,獲得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表彰。
(九)支教。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和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城鎮中小學教師須有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在農村學校或薄弱學校任教、支教滿1年以上的經歷。(申報當年年底男滿55周歲、女滿50周歲的教師或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和民辦學校的教師可不作要求)
第三條申報中小學高級教師職稱人員,工作業績須具備下列條件,經評委會綜合評價,達到高級教師水平。
(一)教師
1.城市教師講授過市級及以上教研部門組織的優質課(獲市二等獎或省三等獎及以上等次)、示范課或觀摩課,獲得好評。農村教師講授過市級教研部門組織的優質課、示范課或觀摩課,或講授過縣級教研部門組織的優質課并獲一等獎,或講授過2次縣級教研部門組織的優質課(均獲縣二等獎及以上等次)、示范課、觀摩課,獲得好評。
2.長期從事中小學教學工作,受到以下表彰之一:
(1)受到市級黨委、政府綜合表彰;或教師節期間獲得市級綜合表彰的優秀教師、先進教育工作者等稱號。
(2)在師德師風方面表現突出,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教育部門聯合評選為師德標兵、師德先進個人,省級1次或市級2次。
(3)擔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帶班級被評為市級先進班集體或文明班集體,或本人被評為市級優秀班主任;專職從事共青團、少先隊工作并申報“少先隊工作”專業的人員所帶共青團、少先隊被評為市級先進團委(團支部)、少先隊,或被評為市級優秀團(隊)輔導員、模范團(隊)干。
(4)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受到教育行政部門單項表彰省級1次或市級2次。
(5)在教學研究、改革和實踐中成績突出,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獲得省轄市基礎教育教學成果獎一等獎及以上獎勵或主持完成的省轄市基礎教育教學成果獲二等獎及以上獎勵。
(6)其他獎項,根據其規范程度,經評委會集體討論認可與教育教學工作直接相關的省級單項表彰1次或市級單項表彰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