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條例》職工representative大會明確界定了職工representative大會“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三十五條:國有企業8國有企業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職工。
職工代表人數按不少于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五確定職工至少三十名代表。職工代表人數超過一百人的,超出人數可由企業與工會協商確定。“根據上述規定,原則上企業可以自行選擇持有職工 大會或職工delegate大會主要根據職工人數和企業實際需要,職工 大會而不是簡單地召開全企業會議職工,必須是有正規的組織規則、明確的權限、活動規則和工作機構的制度性會議。
2、 職工代表 大會法律依據法律分析:一般國企會設立,私企不要求設立。員工可以自愿要求設置,大中型企業實行職工delegate大會的制度,代表人數可由單位根據企業規模大小確定。職工100小型企業可以實施職工 大會系統,職工代表大會三至五年內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大型企業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年會議必須有2/3 職工以上代表出席才能舉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條例》職工representative大會明確界定了職工representative大會“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三十五條:國有企業8國有企業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