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得自考本科學歷根據國家教育部1988年15號文件,享受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相同的法律效力。顧名思義,所謂自考,就是自學考試的簡稱,1981年經國務院批準創立,是對自學者進行的以學歷考試為主的高等教育國家考試,考生主要有兩種學習方式,一是在高等院校舉辦的助學點學習或進入本校進行全日制學習(學生采用這種學習方式稱為應用型考生)。
1.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自考?顧名思義,所謂自考,就是自學考試的簡稱,1981年經國務院批準創立,是對自學者進行的以學歷考試為主的高等教育國家考試,考生主要有兩種學習方式:一是在高等院校舉辦的助學點學習或進入本校進行全日制學習(學生采用這種學習方式稱為應用型考生)。二是在社會舉辦的助學單位學習或自學(用這種學習方式的學生稱為社會型考生),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社會型考生占75%,應用型考生占25%。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個人自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國社會主義高等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經考試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的性質,以及它在我國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發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的通知,國發[1988]15號,第三十二條規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獲得者的工資待遇:非在職人員錄用后,與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相同。在職人員的工資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的,從獲得畢業證書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工資標準執行,獲得自考本科學歷根據國家教育部1988年15號文件,享受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相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