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案例分析,勞動法 案例分析1。不合法,《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2.額外付費,勞動法工作時間案例解析:《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先安排其同時補休,不能安排的,按照-給予補休。
(1)是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6.37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或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煤礦雇傭了20名尚未與原單位解除合同的工人。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是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3)①根據“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法定休假日、婚喪假和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的工資。”本案中,合同第一項明顯違反了這一規定。②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在這種情況下,工作時間每月可以延長“40小時”的規定顯然不符合這一規定。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先給其同時補休。如不能安排補休,應按第44條勞動法第(2)項支付其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支付其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批復》還規定: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先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 勞動法 案例分析題1。有權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3款、第5款2。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第五款予以辭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的;沒有提到在第39條的情況下不能解除。1.有權利。因勞動者在訂立合同時負有如實說明的義務,李的行為屬于欺詐行為。
4、 勞動法 案例分析1、違法《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2.額外支付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3.支付工資及25%的賠償金: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公司未支付的,屬于克扣工資,勞動行政部門將依據第85條責令其限期支付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