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列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并取得電動自行車號牌及行駛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本辦法頒布前購買的超標電動自行車,實行臨時通行許可,辦理超標電動自行車臨時通行許可的申請人還需提交一年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1、鄭州超標電動車上黃牌,除了防盜外還有什么意義?三年過渡期后電動車號牌如何處理?
您好,鄭州市目前出臺的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是按照最新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強制國家標準制定的,對于車身重量在55千克以下,最高時速低于25km/h,電機功率小于400W且有腳踏板裝置的電動車是給上綠牌的,這叫符合國家標準的車,對于除此條件之外的車,稱之為超標電動車,是不符合國家標準,這種車子給上的是臨時牌照(黃牌)這種牌照除了具有防盜功能之外,還具有路權,但是有效期是3年,也就是說3年之后,這種牌子隨著車子一起報廢。
2、鄭州電動車上牌安裝點出售“靚號”,停業整頓10倍罰款,對此你怎么看?
謝邀!已列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并取得電動自行車號牌及行駛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本辦法頒布前購買的超標電動自行車,實行臨時通行許可。駕駛人在取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臨時通行標志和臨時通行證后,憑摩托車駕駛證可以上路行駛,申請人應當交驗車輛,并持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車輛的來歷憑證、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
辦理超標電動自行車臨時通行許可的申請人還需提交一年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電動自行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在未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道路右側行駛,也就是說:電動車上牌屬于正常規范程序,但是借此出售靚號,屬于非正常現象,有關停業整頓罰款又是純潔行業作風,糾正借此機會非法斂財行為,牌號順序是一種自然規律,利用其少數人心理,收取特殊號牌選號費,這是人為又強制性收費,完全是強盜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