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宗教事務條例》第七條團體的設立、變更和撤銷,按照國家-3團體Administration登記的有關規定辦理,包括-3團體-2管理條例(1998年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已經1998年9月25日國務院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為保障公民結社自由,維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社會登記的管理,促進。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已經2016年1月13日國務院第1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為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依法優化服務改革,國務院對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價格改革和實施普遍性降費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修改66件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包括-3團體-2管理條例(1998年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已經1998年9月25日國務院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為保障公民結社自由,維護社會 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社會 登記的管理,促進。
2、宗教 團體的成立變更和注銷應當依照什么的規定辦理 登記法律解析:宗教的設立、變更、注銷團體按照國家-3團體Administration登記的有關規定辦理,即按照/辦理。法律依據:《宗教事務條例》第七條團體的設立、變更和撤銷,按照國家-3團體Administration登記的有關規定辦理,宗教團體章程應符合國家-3團體行政的有關規定。宗教團體按照章程開展的活動受法律保護,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中國公民是指。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成員加入-3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