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宗教事務條例》第七條團體的設立、變更和撤銷,按照國家-3團體Administration登記的有關規定辦理,包括-3團體-2管理條例(1998年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已經1998年9月25日國務院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為保障公民結社自由,維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社會登記的管理,促進。1、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介紹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已經2016年1月13日國務院第1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為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依法優...
更新時間:2023-04-17標簽: 團體第七條管理條例撤銷登記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