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呵"勞動法"明確規定必須。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在仲裁和訴訟中會有這方面的要求。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第七項:社會保險。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勞動者未依法為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七十四條第六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勞動法(1995年1月1日實施)第九章社會保險和福利都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6、 勞動法是從2008年1月1日起實行,勞動法始于1995年!《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這種情況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經濟補償從1998年到現在,每年一個月工資。《勞動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實施的,2008年以前支付了賠償金。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動部門出具的一般勞動合同不支付違約金,但有兩種例外,即有服務條款的合同和有競業限制條款的合同要支付違約金。那不是勞動法,而是勞動合同法。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7、08年前 勞動法員工應自工作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各項社會保險。不交的話,可以交一些仲裁,比如養老金。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并沒有明確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具體時間,但實際上勞動者上崗就必須繳納社會保險。這個時候沒有爭議。但2008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時間,實際上是對單位拖延繳納社會保險的懲罰。
8、2008年新 勞動法退休年齡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發布的《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和《老弱病殘干部安置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的規定,退休可按下列情況辦理: (一)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女職工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者工作年限滿10年。
(4)因工致殘,經醫院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2004年1月1日起實施),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的,停止領取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