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2)勞動不能勝任工作的人員,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勞動與勞動用人單位就變更勞動未達成協議,第-2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或者支付勞動額外一個月,合同法第四十是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勞動Law是舊法,勞動合同法是新法,如果兩個法律的規定不同,一般適用-2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勞動Law是舊法,勞動 合同法是新法。如果兩個法律的規定不同,一般適用-2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 勞動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2) 勞動不能勝任工作的人員,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 勞動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勞動與勞動用人單位就變更勞動未達成協議。
2、 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合同法第四十是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的情況,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解除合同,但無論如何,用人單位應當先行,第-2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或者支付勞動額外一個月。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 勞動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2) 勞動不能勝任工作的人員,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 勞動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勞動與勞動用人單位就變更勞動未達成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