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主觀性:用人單位因下列原因辭退的職工,屬于經濟性裁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三)企業發生生產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法律分析:符合經濟性裁員的案件;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雖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裁員計劃已報勞動行政部門;其他人,法律解析:經濟性裁員補償標準: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法律解析:經濟性 裁員補償標準: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的主觀性:用人單位因下列原因辭退的職工,屬于經濟性 裁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三)企業發生生產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法律客觀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員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后, 裁員方案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申報:(1)可以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三)企業發生生產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法律分析:符合經濟性 裁員的案件;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雖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裁員計劃已報勞動行政部門;其他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進行-1裁員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第一步,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提供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提出裁員方案。內容包括:下崗職工名單、時間和實施步驟、依照法律法規對下崗職工的經濟補償措施;第二步,征求工會或職工對裁員方案的意見,修改完善方案;第三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員方案和工會或全體職工的意見,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第四步,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員計劃,與被裁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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